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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在法律和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風險管理方式,主要用於經濟損失的風險。保險被定義為通過繳納一定的費用,將一個實體潛在損失的風險向一個實體集合的平均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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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保險法: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當一個實體(個人,企業,或者任何類型的組織)尋求風險轉移的要約被「保險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也可以是政府機構)承諾,他(她,它)就成為「被保險人」,這組要約和承諾構成的保險合同被稱為「保險單」。保險單這種法定文件通常包含了定義保險事故發生的條件及保險責任等內容的保險條款,還包括保險期間、一旦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應該承擔賠款金額、賠款應該賠給誰(受益人)。當特定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損失時,受益人享有向保險人索賠保單規定數額的賠款的權利。
向保險人支付費用的人被稱為「投保人」。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被稱為「保險費」。大量客戶所繳納的保險費一部分被用來建立保險基金用來應付預期發生的賠款,另一部分被保險人用做營業費用支出。如果自始至終保險人所支出的賠款和費用小於保險費收入,那麼差額就成為保險公司的利潤。
保險標的即保險對象,人身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身體和生命,財產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的財產,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所要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信用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的信用導致的經濟損失。
保險費率是指保險人收取的保險費與保險人承擔的保險責任最大給付金額之百分比。
保險人使用保險精算來量化風險。保險人通過數據的編製來估算未來損失(預定損失率),通常採用合理的近似。保險精算使用統計學和機率來似和並分析風險分佈狀態,保險人運用這種科學原理並附加一定條件來釐定保險費率。
這些附加條件包括預定投資收益率、保險單預定利率、預定營業費用和稅金,人壽保險公司的附加條件還主要包括預定死亡率。
保險公司所必須支付的預定利率將會拿來與市場上的借款利率相比較,根據比較,許多保險公司並沒有在預定利率方面勝出,但是他們寧肯將其控制到比從別處借款的利率還要低。如果不這樣,保險公司將不會給所有者的資本以回報,那麼他們將借錢給其他地方以獲得市場價格的投資回報。
其中P101指上年一月份保險費收入;P205指本年五月份保險費收入,余者與此含義相同。
例如,家庭財產價值$100,000,眾所周知財產發生風險引起損失足以導致家庭財務危機,所以財產所有者習慣上會購買財產保險。保險公司會釐定一個保險費率,比如一年交費$1,000,交費後,財產損失的風險就轉嫁給了保險公司。當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導致家庭財產遭受損失,保險公司就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通常條件下,該金額經常被核定為家庭財產重置或者修理的價格。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通常投保人會因為保險標的的損害或者喪失而遭受經濟上的損失,因為保險標的的保全而獲得收益。只有當保險利益是法律上認可的,經濟上的,確定的而不是預期的利益時,保險利益才能成立。一般來說,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存在,這時才能補償損失;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必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存在,用來防止道德風險。
最大誠信原則保證保險合同當事雙方能夠誠實守信,對自己的義務善意履行。包括如下內容:
損失補償原則是保險人必須在保險事故發生導致保險標的遭受損失時根據保險責任的範圍對受益人進行補償。其含義為保險人對約定的保險事故導致的損失進行補償,受益人不能因保險金的給付獲得額外利益。一般來說,財產保險遵循該原則,但是由於人的生命和身體價值難以估計,所以人身保險並不適用該原則,但亦有學者認為健康險的醫療費用亦應遵循,否則有不當得利之嫌。
近因原則是指判斷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的損失之間的關係,從而確定保險補償或給付責任的基本原則。近因是保險標的損害發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決定性的原因,而並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人應賠償,如果近因屬於除外責任或者未保風險,則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有人認為保險是一種在保險期間進行的賭博(比較明顯的如道德風險)。保險公司賭你和你的財產將不發生損失,而你拿保險費下注賭發生損失。所不同的是拿給保險公司錢時可能並不期待發生事故,而你賭馬時卻期待你所押的馬能夠勝出。因為每個人並不期待自己死亡、殘疾或者發生疾病,而且保險公司通常把財產損失的一部分讓被保險人承擔(此即為自負額)。但這中間仍有不同,第一、賭博是用確定的賭金來獲得不確定的鉅額報酬,但保險是用確定的保費來避免不確定的損失,兩者基本是背道而馳的;第二、賭博是出於貪心而所作為之行為,和保險是基於彌補經濟單位損失以求社會安定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
公元前2500年前後,古巴比倫王國國王命令僧侶、法官、村長等收取稅款,作為救濟火災的資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喪葬互助組織,用交付會費的方式解決收殮安葬的資金。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士兵組織,以集資的形式為陣亡將士的遺屬提供生活費,逐漸形成保險制度。隨著貿易的發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濫觴。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公元前133年,在古羅馬成立的各雷基亞(共濟組織),向加入該組織的人收取100澤司,和一瓶敬人的清酒。另外每個月收取5澤司,積累起來成為公積金,用於喪葬的補助費,這是人壽保險的萌芽。
保險從萌芽時期的互助形式逐漸發展成為冒險借貸,發展到海上保險合約,發展到海上保險、火災保險、人壽保險和其他保險,並逐漸發展成為現代保險。
17世紀,歐洲文藝復興後,英國資本主義有了較大發展,經過大規模的殖民掠奪,英國日益發展成為占世界貿易和航運業壟斷優勢的大英帝國,為英國商人開展世界性的海上保險業務提供了條件。保險經紀人制度也隨之產生。十七世紀中葉,愛德華·老埃德在泰晤士河畔開設了"勞合咖啡館",成為人們交換航運信息,購買保險及交談商業新聞的場所。隨後在咖啡館開辦保險業務。1969年勞合咖啡館遷至倫敦金融中心,成為現在的勞合社的前身。
現行火災保險制度起源於英國。1666年9月2日,倫敦發生巨大火災(參見倫敦大火),全城被燒毀一半以上,損失約1200萬英鎊,20萬人無家可歸。由於這次大火的教訓,保險思想逐漸深入人心。1677年,牙科醫生尼古拉·巴蓬在倫敦開辦個人保險,經營房屋火災保險,出現了第一家專營房屋火災保險的商行,火災保險公司逐漸增多,1861年-1911年間,英國登記在冊的火災保險公司達到567家。1909年,英國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對火災保險進行制約和監督,促進了火災保險業務的正常發展。
在中世紀,各種行會盛行,德國的「扶助金庫」,美國的「友愛社」,荷蘭和法國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資的形式開始了人壽保險業。
英國在1688年建立的「寡婦年金制」和「孤寡保險會」等保險組織,使人壽保險企業化。
中國早在夏、商、周時代,就形成了保險的思想。在《禮記》中記載:「故人不獨親其親,不獨子其子,使老有所終,壯有所用,幼有所長,鰥寡孤獨疾者皆有所養」,這是中國最古老的社會養老保險思想。
在漢宣帝時代,根據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的建議,建立「常平倉制」,在邊郡搜築糧倉,榖賤時提高糧價買入,榖貴時低價出售給百姓。在隋文帝時代,建立「義倉制」,遇到災年,開倉放糧,救濟災民。這些都是財產保險和社會保險的萌芽,起到了防災防損的作用。
中國現代保險最早的是廣州成立的「廣東保險社」,是隨著帝國主義入侵中國,由帝國主義國家開辦的。中國本土資本的保險業最早是1885年招商局在上海創辦的「仁和」、「濟合」兩家保險公司,後合併成為「仁濟和」保險公司,主要經營水、火保險。到國共內戰結束前,上海華商保險公司剩餘129家並奄奄一息,外商保險公司64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詳細情況請參見中國人民保險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49年10月,成立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在全國設立分支機構,並正式對外營業。1951年,在公私合營中,28家私營保險公司合併成為太平保險公司和新豐保險公司。後來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將這兩家保險公司合併成為「太平洋保險公司」,專門對外國營業。1953-1958年,保險事業在調整中發展,一直到1958年大躍進和共產風,到處吃飯不要錢,生老病死由國家統一包辦,認為不需要保險了。於是除了國外保險業務外,國內保險業務全部停辦。到1968年文化大革命時期,國外保險業務也停辦了。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後,中國保險業務又逐漸恢復,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恢復營業,對內稱為中國人民銀行保險司,由中國人民銀行為主管單位並負責保險監管,後來逐漸脫離中國人民銀行成為獨立的保險公司。隨後,陸續成立了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和中國平安保險公司。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並規定,保險公司不能產壽險混合經營。所以各保險公司逐漸分業經營。1998年11月18日成立了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的保險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接管。
截至2005年底,中國大陸有中資保險公司42家,外資保險公司40家,金融保險集團6家,保險資產管理公司5家,保險代理公司1313家,保險經紀公司268家,保險公估公司219家。
大類別按照保險保障範圍分類,小類別按照保險標的的種類分類。
參見保險業務體系表
某些人壽保險契約約定了現金價值,如果保險合同退保的話,投保人可以拿到該價值,或者可以通過保單借款得到該價值。有些保險單,比如年金保險或者基金型保險單,在需要的時候可以作為金融工具用來聚集或者清算財產,參見人壽保險。
在許多國家,象美國和英國,稅法規定這些現金價值所得的利息在某種情況下不應徵稅。這種規定導致了人壽保險成為並被當做儲蓄的避稅手段,如果早亡的情況發生的話。
中國的稅法並沒有明確這一點,但是通常未見對保險金所得徵稅。
保險條款裡面含有許多專業術語和法律條文,導致許多非業內人士閱讀和理解十分艱難。保險單內容也很複雜,很多客戶可能不能理解保險單規定的所有的費用、規定和保險責任。結果,人們可能購買了他們並不想要的保險。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了關於保險單內容至少應包含的標準條款,其他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如何宣傳和銷售保險。
客戶雖然可以通過保險經紀人購買保險,經紀人會給客戶一些關於購買什麼樣的保險以及保險單的局限性等忠告。因為保險經紀公司可以掌握多家保險公司的產品的情況,從而向市場上"販賣"費率低保障高的保險。但是在中國,保險經紀行業剛剛起步,數量少而且很不規範。
一些保險公司開始嘗試將保險條款進行通俗化的改造,以使大多數人看得懂。擁護的意見認為這是一個好的方向。但是許多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認為,這樣做會導致保險條款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嚴謹性,可能導致歧義,從而引發經濟糾紛。
2004年12月,中國消費者協會對中國保險業十大不平等格式條款做了點評,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它們是:
有保險業內資深人士指出,第1條是否屬於霸王條款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果保險人調整費率的行為提前告知投保人並且宣告對方有機會解除保險合同的,調整費率不必提供理由。
其中的2、6、8、9、10五條不屬於霸王條款。例如第2條理賠扣除互助款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因為醫療費用報銷型健康保險,不允許投保人因此獲利。第6、9條對於免賠額(率)和賠付最高限額的規定,是保險人經常採用的風險管理的手段,用以防止道德風險,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第8條關於管轄法院的確定,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的管轄原則。第10條投保人提供各種證明材料是其義務,不履行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或者拒絕履行賠款義務,同時這些條款也是打擊保險欺詐的有效手段。
第3、4、5、7條應屬於不公正理賠行為,不屬於「條款」範疇。
有趣的是,中國消費者協會對保險業「霸王條款」點評後沉默了,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也再沒有提起,各保險公司安之若素,並沒有採取多少有效的行動,這場爭論就此偃旗息鼓,再無後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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