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公司法 (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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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是規範公司成立、運作以及組織解散的法律規定。 公司法規範了公司的組織及行為,保護了公司股東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目錄

公司形式

公司法的概念是由英國的普通法系而來,在二十世紀發展。目前常見的公司形式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

2006年1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最新修改有13章,219條。內容提及有限責任公司組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公司、股權轉讓、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上市公司的特別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股份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及義務、公司債券公司財務會計、公司合併、分立、增資、減資、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等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司法立法,最早是1950年12月29日頒布的《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1954年9月5日公布)也是早期影響較大的公司立法。從1979年開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制定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國務院先後頒布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等實施細則。

在沒有公司法的情況下,為規範公司行為,某些法規及政策文件提出了一些公司行為規則。這些法規主要是:《公司登記管理暫行規定》(1985年8月25日公布,1988年6月3日廢止)、《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清理和整頓公司的通知》(1985年8月2O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關於清理整頓公司的決定》(1988年10月3日)、《國務院關於設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審批許可權的通知》(1990年12月12日)等。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1993年12月29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是現行新公司法(2006年)的前身。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公司法》第1條規定,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公司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第2條規定,公司可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等4種,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中華民國《公司法》合計9章449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的公司法主要規定在1933年頒布的《公司條例》當中,該條例在頒布後經過多次修改。

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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