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


公民 (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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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又譯「國民」,是指具有一個國家國籍、根據該國的法律規範承擔義務和享有相應政治經濟社會權利自然人。在民主國家法律才會賦予的人民享有較完整公民權,而專制國家的人民無法享有公民標準的完整公民權。

目錄

歷史

公民社會的概念起源和發展於兩千五百年前的希臘世界開始。

古希臘是衆多城市的一個集合體,每一個城市自行管理各自的事務。希臘首都雅典的民主觀念作為代表,雅典即有「人民統治」的民主觀念,但與現今社會的公民標準相差勝遠,不過已有公民社會以及公民秩序的理念,可是這些權利不包括婦女、窮人、奴隸以及居住在雅典的外國人。 ---

羅馬世界急速擴張的時期,公民權可以是一種辨識方法,分辨誰是原本住在羅馬的人,誰是從別的地方來的。任何在羅馬出生的男人都是羅馬公民奴隸除外。在共和,公民有權投票,除婦女外。公民有權立約,有權具備合法的婚姻。公民不能夠被判處死刑,除非他們被控訴叛國罪。被征服的行省屬地的人民要成為羅馬公民最簡單的方法是從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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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國大革命時期的公民

公民意識

公民意識與臣民意識等相對,指一個國家的民眾對社會和國家治理的參與意識。


自由民主社會公民的標準

世界各國法律通常會訂定公民及政治權利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指定國家不應干涉及侵害某些個人行為,但視各國國情規定而不同,常見的公民自由包括居住及遷徙自由、言論自由、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思想及良知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婚姻自由、罷工自由、私生活不受侵犯的權利、國家出入境自由、擁有財產自由等等。

公民權利必須建基於平等的原則,任何法律或政策不得對不同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國籍作出區別、歧視,或有任何不公平待遇。「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沒有歧視的情況下受到法律保障」是一大主要原則。每一個市民對公共服務都可以享有同樣的享用權,在婚姻及職業上不應存在性別、家庭崗位、殘疾等任何的歧視。

公民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包括以下的內容:

  • 公民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參與國家管理的權利
  • 政治參與的基本條件是知情權

專制集權社會公民的標準

現代世界公民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教育

中國大陸通過課堂的教育,提高人民的公民意識,使人民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意識到自己在國家中的主人公地位,並積極主動地參與到國家和民生事務的討論和行動中去。

中國大陸由於長期的封建社會的臣民教育和當前政府的「集體主義」和「愛國主義」教育,中國人普遍缺乏公民意識。2006年開始,部分地區的小學開始開設現代公民教育課程[來源請求]中國大陸1949年後第一套針對中小學生的公民教育讀本《新公民讀本》已經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讀本包括公民道德、公民價值觀、公民知識和公民參與技能四個方面內容,按照學生的認知能力,從小學、初中到高中,由易至難,深入淺出地詮釋公民教育的目標。

中華民國的公民教育

  • 培養民主參與能力
  • 建立公共溝通機制
  • 學習公共決策過程
  • 發展衝突管理能力
  • 強化品德教育
  • 探究社區公共議題
  • 關懷認同本土文化
  • 推動社會改造方案
  • 促進國際合作交流

美國的公民教育

以色列的公民教育

參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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