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典當業是向抵押私人物品(不動產除外)的人提供資金周轉的行業。一般按抵押品的實際價值打折扣借錢,並約期贖回。英語中的pawn來自拉丁語pignus,是抵押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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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典當的人士稱為典當商,從事典當的地點一般稱為「當鋪」、「押店」或「典當行」,行業一般分為典、當、按、押四類,「典當」一詞就是從這四種的典和當而來。
首先,需要借貸的人把抵押品交由典當商估價,典當商以估價的某個百分比借出款項,並在借單的限期內保管借貸者的財物。如果借貸者能夠償還借款並繳交手續費,就可以取回抵押品,反之典當商會沒收抵押品並變賣,也可以收買方式取得抵押品,然後即時賣出。
為免接收賊贓,典當商通常應警察要求把貨品保留一段時間,一般21至30日不等。業者指有一些地區規定借貸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例如香港需要出示居民身份證或護照[1]),反而在eBay和跳蚤市場,由於貨物往來不受監管,買到賊贓的機會更高。
長期以來很多人把典當與高利貸混為一談,但其實問題在於借款一方對行業不認識,或者看不懂借條。
歐洲的典當業[2],幾乎每一個地方長久以來都是一成不變的,直到英國把典當業置於在一個完全不同的立足點上;但從英國與世界其他地區比較,後者比前者更為精工且相當麻煩,主要原因就是要確認借款人的身份證明。
在歐洲和其他西方國家,典當業以被帶子繫著的3個球為象徵。過去認為這個符號源於佛羅倫斯的梅第奇家族:傳說查理曼大帝僱用的一個祖先用三袋石頭殺死一個巨人,家族便此製作徽章以資紀念。後來家族因金融事業繁榮,其他人亦爭相仿傚。現在的說法是倫巴底商人發明了這個徽章,掛在店前作識別,而三個球原來是三枚金幣。[3]
而典當業的主保聖人是聖尼古拉,因此亦有說法指3個球是他捐贈予貧者的3袋黃金。
古希臘和古羅馬時候的典當業已相當盛行,目前大部分相關法律源自羅馬時代。相反,猶太教、基督宗教和伊斯蘭教禁止對同信仰的人放債取利。有證據指天主教會曾准許方濟各會以濟貧目的放債,但取利多少仍為未知之數。
中古時代的義大利北部商業發達,基於不可向同信仰的人放款收息,猶太人獨佔了包括典當在內的金融業。故英語中典當的同義詞稱為Lombard(倫巴第,義大利中北部地區)[4]。
在歐洲,有研究指超過2%的借款人任由當鋪使用法律上的最高利息計算,所以個別抵押的利率是經常地高。不論在私人或官立的當鋪,在利息和抵押品可能有瑕疵的情況,對於這些借款人來說典當總是昂貴的。
義大利作為西方典當業的發源地[2],現在這些當押機構仍非常昌盛。按照行業的慣例,典當業由一個委員會所管理,法規則偏向使用在羅馬一直所立的規條。
在當押的借款方面,金銀首飾可以抵押到80%的借款,其他物品則可借3份之2。利息則以每月5至7%計算,但不得超過5里拉。而當期則為6個月,且可續期最多5年,如果當期到期前兩星期內不進行續期,抵押品會被出售。當借款超過10里拉就需要付當中的1%的稅項給政府。
義大利的當鋪主要散佈在羅馬,且主要都是委員會的分支,法規中規定借款人在典當物品時支付一項「代理費」。而義大利亦存在一些私營當鋪,並須向警方納牌照,而他們的利息收費比較高。
英國典當業隨威廉一世而來。為了籌組攻打法國的軍費,英王愛德華三世(1338年)和亨利五世(1415年)先後以珠寶抵押。但典當業亦受到統治者打壓,當中包括了亨利七世。詹姆士一世更在登基那一年頒布了Act against Brokers—這道法案到了1872年、維多利亞女王在位35年才廢除。法案針對在倫敦活動、從事假貨製造的典當商,他們以銷贓者論罪。[5]
丹麥的典當業可追溯至1753年[2],當時的執政者給予當地的王室海軍醫院(Royal Naval Hospital)一個高利貸抵押的經營權,當地的典當業就是這樣開始的。當時法律把典當期定為三個月,期滿後可以贖回或續期。1867年典當的法規被修改並擴展至今。現在所有丹麥的當鋪必須向所屬的自治市納牌照,並每年繳付少量牌照費方可繼續經營。
在當地的法律上,當押的利息計算是根據借款的多少而定利率,範圍只從6至12%作取捨,且借款不能低於7丹麥克朗。而抵押品的當期過後,如未被贖回或續期,當鋪更須儘快拍該等抵押品拍賣。
在瑞典並沒有特別的規章去規範典當行業[2],除了一份由斯德哥爾摩市的總督發出的文告──指不能接受懷疑是賊贓的典當品。現時瑞典許多當鋪是以公司集團式的經營,但仍有一些規模較小的當鋪營業,而大集團式的當鋪則較能給予高滿意度的服務。
在斯德哥爾摩,多年來公認為最適合的利率計算為10%。但每年典當商的都有較為嚴重的虧損,所以當鋪的行政費用相當高,且非常容易倒閉。在1880年,一所私營公司 Pant Aktie Bank(意思是「抵押保證銀行」)成立,接受傢具衣履以月利率每1瑞典克朗收3烏萊、黃金以收2烏萊、及銀和其他貴重物品以收1烏萊的利息計算的抵押。幾年後,這種利率的計算開始不為人所接受,因此計算方法隨即減半,而原先已存在的典當商亦跟隨調低利率。而現時的抵押月利率通常最多不超過每1瑞典克朗收2烏萊。
在瑞典的當期為三個月,且有兩個月的寬限期,但五個月後仍不贖回則會在嚴格的拍賣制度下把典當品拍賣。
在挪威,每次抵押得須向警方申請,但如果抵押的借款太多則不會被接受。而利息計算亦不得超過標準。
德國的典當業[2]由每個州份或自治區的政府與一些私營企業合營。自1834年開始,「典當」這一行業的運作在德國被發現出來,之後不斷的由普魯士國家銀行(Prussian State Bank)局部提供典當服務,她所得到的利潤用作投資,而所得的當押利息則用於慈善用途。
現在德國典當行業的利率保持在12%左右,而當押的借款範圍則依這樣計算:
而向公營當鋪典當物品借款則有以下條件:
這個計算方法由當地一班專業的估價者議定,而他們需對這個規則的好壞得失負上責任。
在德國,行業把當期定為六個月,六個月不把抵押品贖回就會被出售。而經營當鋪的純利每年只有約1%。
美國的典當業[5],一般以相當多的法律條件限制,但是違法的行為時有發生。美國各個州份都有它自己的規章,但是紐約和馬薩諸塞州的可算是當中的代表。
在美國大部份地區中,當鋪的經營權通常是由當地的市長或市議員批准,但是在波士頓則是由警方負責批予。在紐約州,開設當鋪的納稅牌費為500美元,且當鋪開設者必須向當地的市長立約,並以10000美元作為保證金,及他自己和另外兩個人作為負責任保證人。
而當押的利息,標準的利率是以首半年每月3%,之後每月2%計算;不過,這個利率可以隨抵押款項的多少而有所變動,例如抵押款項超過100美元,利率就會分別改計成2%和1%。如果典當商把利率調高過這些標準,就會被視為違法。抵押物的典當期為一年,如果在一年後未被贖回就可能會被出售,但不得委外處理。在馬薩諸塞州當期則只有四個月。
在紐約,每12000名居民中就會有一家當鋪,而大多數當鋪的經營者是猶太人。在波士頓,當鋪每日須把24個小時內接受的當押記錄提供給警方,包括每筆交易的小時,款項的借給多少等。
中國的當鋪一般認為不遲於南北朝出現[6],當鋪在歷史上還有典鋪、解鋪、解庫、質庫、長生庫、抵當所等不同的稱呼,但典當活動卻早已盛行。漢代時,典當在民間非常普遍,當時司馬相如曾把自己穿的袍子拿到集市上陽昌家裡去賒酒,有了錢以後再去把它贖回來。現代意義上的當鋪卻是出現於南朝。
中國的典當業以「蝠鼠吊金錢」為符號[7],蝠與「福」諧音,而金錢象徵利潤。當舖的櫃檯高於借款者,故後者需要舉起抵押品,故接待員稱為「朝奉」。在大門與櫃檯間有一木板稱為「遮羞板」,另外有「票檯」和「摺貨床」以進行交接手續;而當舖為多層樓房,用以儲存抵押品[8],而又因為典當業屬高風險行業,當鋪建築亦有其要求。
典當業以前也供奉其他特有的行業神,即財神、火神、號神。號房內供奉火神、號神,一為求財,二為避免災禍,旨在對老鼠表示敬意,免得各種貴重毛皮、衣料、綢緞、布匹遭受破壞;供火神防止發生火災。
在中國自中共建政後,典當業被視為剝削人民的活動[9],而且涉及官商勾結而被禁止。30年多後,當鋪才重新出現。相對而言,當鋪在蘇聯時代並未消失,只是被國有化而已。
中國大陸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典當業是非常興盛,全盛時期,單在北京就有300多家。1949年後,典當業完全停頓。[10]
1987年12月,「成都市華茂典當服務商行」在成都正式掛牌營業,成為當時在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大陸的第一家典當行。1988年,遼寧、山西、廣州、上海等地均陸續出現了典當行,而北京第一家典當行「金寶典當行」到1992年底也開始試營業[10]。
中國大陸的月利率最高為3%,當期可長達3年。
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其中「當」已消失多時。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11]。以下為三種典當模式的比較[7]:
現時港澳地區主要採用「押」的模式經營。
業內還有一個習俗,就是「當嬰兒」(又稱「當人」),這是因為一些父母害怕所生的嬰兒不長大,故有此舉以保小孩平安。由當嬰的父母,先與當鋪聯繫妥當。屆時抱嬰兒到押店,從櫃檯左邊窗口將嬰兒送入,由當鋪的朝奉接住,再送到店主神檯叩拜祭祀後由票檯在四方紅紙的「假當票」上寫上「根基長養、快高長大」八個字,蓋上掛角印,再在嬰兒的衣衫上蓋印,由朝奉將嬰兒從右邊窗口交還給他父母,最後當嬰父母給朝奉送上紅封包。整個「當贖」過程便告完成了。[7][12]
香港第一家合法當鋪建於1926年,因為當年港英政府才為當鋪立法。二次大戰後香港典當業進入興盛時代。現有大約250家當鋪[1]。當鋪的顧客貧富皆有,近年甚至有外籍傭工光顧。
澳門的典當業與賭博發展息息相關。昔日的當鋪集中於新馬路、庇山耶街、清平直街、板樟堂等地[8],八、九十年代則集中於火船頭街、新馬路及約翰四世大馬路,現在則集中於新口岸和葡京酒店一帶;此現象均顯示出澳門的當鋪均集中在最繁盛和最接近賭場的地區。
「押」的利息雖然比「當、按」為高,但抵押物品所得的金錢較多,因此成為賭徒或急需現款的人士經常光顧的地方。抵押的物品一般是手錶、首飾、墨水筆等,這種現象與今天的按押店所受的抵押品不相伯仲。
由於澳門的賭場均為24小時營業,所以不少澳門押店都跟隨賭場的營業時間,而招牌下面都註明了「通宵營業」的字眼,以表明會在整個晚間營業。而又因為過去往澳門的賭客大都來自香港,為了方便港客,一些當鋪還設了「澳門押,香港取」的特別經營方式,這些押店與香港的押店有聯繫,只要顧客要求,便有專人送到鄰埠的押店去,讓客人贖物。但要享用此等服務,是要額外加收手續費的。而提供此項服務的當鋪,門側會寫上「港九取贖」的字眼,有些甚至在招牌旁邊再強調標明「可往港取貨」,以示押客可在押商所委託的香港押店贖回押品[7][11]。2003年3月21日,一間以典當業為主題的博物館──典當業展示館正式開放。
香港和澳門地區典當業中有一些特別的術語,列舉如下[7][11]:
台灣的當鋪,在門口會有塊藍色底布簾,寫著紅色的「當」,接受典當的物品除了名錶珠寶首飾外,部份當鋪也接受汽車及機車做為典當物(稱為「汽車當舖」)。逾期未贖回的典當物稱為「流當」,流當品通常會由當鋪自行拍賣或是委外處理。除了民營當鋪外,有部份的地方政府也經營公營的典當業,稱為「動產質借處」[14]。
台灣地區的典當業可追溯至日治時期,至1949年中央政府遷台,隨著遷台的同胞多以隨身攜帶的金銀、首飾、珠寶等項當舖融資,以維生計。故而典當業鼎盛,月利率一度高達23%。1952年間台灣政府鑑於民營當鋪利息太高,即以公函命令各縣市政府籌設公營當鋪,以扶助平民生活資金的週轉,採取以物品質押方式辦理低率放款。台北市政府因而成立城中(台北市中心)、城西(萬華)、城北(大稻埕)及城南(古亭)等四處公營當鋪,於同年開始對外營業。[14]
台灣的當舖為特許行業,非經申請發給營業許可執照,不得營業。當舖業除收取月息(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八)並得酌收棧租費及保險費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其他費用。前項棧租費及保險費之最高額,合計不得超過收當月息百分之五。目前政府依「當舖業法」管理當舖業者已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制定全文三十八條。台灣早期當舖業依內政部、經濟部會銜訂定發布「當舖業管理規則」管理(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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