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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是指一個人屬於一個國家的國民的法律資格,也是國家實行外交保護的依據。也有人認為國籍是個人對國家的絕對服從。各國將國籍做為立法的重要內容,是從十八世紀末,十九世紀初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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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都是通過這種方式取得國籍。根據出生取得國籍分為:依血統和依出生地原則。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
根據出生取得國籍,並非是按照個人意願的一種方式,而通過加入取得國籍的方式,則是根據個人意願或某種事實,並具備相關條件,才可取得它國國籍。
分為自願和非自願。
自願退出國籍是指退出本國國籍或成為無國籍人。
強制退出國籍,就是在非自願的狀況下喪失國籍。
是指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國國籍或以上。
出生:有的國家根據出生地主義(屬地主義),有的國家根據血統主義(屬人主義),假如僑民所有的子女,一出生就會同時具有雙重國籍,或者父母的國籍不同,而使出生的兒童擁有雙重國籍。
婚姻: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本國男子與外國女子結婚,外國女子自動獲得本國國籍,而女子所屬國的法律又規定:因與外國人結婚,並不喪失本國國籍。則該女子就獲得了雙重國籍。
歸化:有些國家的國籍法並不規定歸化取得國籍時需放棄或喪失原有其他國家國籍,因此此類人士具有雙重國籍。
理論上雙重國籍人在國際上會得到不僅一個國家的保護,但根據國際實踐,以及1930年海牙國籍法公約第五條規定:具有一個以上國籍的人,在第三國境內,應被視為只有一個國籍,第三國在不妨礙適用該國關於個人身分事件的法律以及任何有效條約的情況下,就該人所有的各國籍中,應在其領土內只承認該人經常及主要居所所在國家的國籍,或者只承認在各種情況下似與該人實際上關係最密切的國家國籍。
在其國籍之一的國家內部,雙重國籍人一般只被當該國公民對待。例如甲國要求公民服兵役,那麼同時擁有甲、乙國籍的人在甲國境內不能因其乙國國籍而免服兵役。
無國籍人(stateless person),是指不被任何一個國家的法律認為是其國民,沒有國籍,或者說不屬於任何國家。無國籍人在國際上不享受任何國家的外交保護。
無論內陸國還是沿海國都有權在公海上懸掛表明船籍的旗幟,船在某個國家的港口,申請登記領取船籍證書,該國家就是這條船的船籍國,船的國籍保護船舶在公海上航行的權利,受船籍國管轄和保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國家和船舶必須有真正的聯系,由於巴拿馬對船舶國籍的審批並不十分嚴格,使得很多外國人或外國公司懸掛巴拿馬的「方便旗」(這樣的船隻又稱為「權宜船」)。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規定:航空器具有其登記的國家的國籍。一般在飛機的明顯位置噴塗表明飛機所屬國籍標誌,國際電訊聯盟分配給各國的國籍標誌代號如:美國的代號為N,英國的為G,法國的為F,日本的為JA,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為B。
中華民國的《國籍法》以「屬人主義(血緣主義)為主」,「屬地主義(出生地主義)為輔」。[1]除了高階公務人員及公職人員以外,國人允許擁有雙重國籍。[2]即中華民國國民加入外國國籍者, 不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除非經內政部許可。[3]由於此原因,所以會常常出現中華民國公民既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又持有美國,英國,澳洲,紐西蘭等外國之護照。但外籍人士加入中華民國國籍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除非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4]《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護照條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不得同時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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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法在出生國籍上採用血統主義和出生地主義相結合的原則。[5]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凡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7](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國籍法在兩地實施的解釋,處理當地居民的國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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