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會,或稱勞工總會、工人聯合會。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僱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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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組織的產生源於工業革命,當時越來越多的農民離開賴以為生的農業湧入城市,為城市的工廠僱主打工,而工資低廉而工作環境極為惡劣,在這種環境下,單個的被雇傭者無能為力對付強有力的僱主,從而誘發工潮的產生,導致工會組織的誕生。1900年代美國瓊斯夫人所領導的工會運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工會在很多國家,相當一段長的時間內屬於非法組織,當局對成立非法組織工會處以酷刑,甚至有的處以死刑,儘管如此,還是存在各種工會,並逐步獲得政治權力,從而導致工會組織的合法化,也催生了各國勞工法或工會法的誕生。
隨著20世紀後期新自由主義的興起,各已發展國家的工會勢力都有所衰減。在美國,1950年代約有三分之一的工人加入工會,而2003年時僅剩13%;一些高移動性的產業(如製造業)在面臨工會運動時,往往以遷廠作為要脅。此外,美國工人組成工會須向全國勞動關係局連署,並在監督下進行選舉;但在連署後至投票前這段時間,資方可以採用各種手段對付尚無談判權的勞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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