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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簡稱強積金或MPF),是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的一項政策,強制香港所有僱員成立投資基金以作退休之用。
強積金與退休金或普通公積金不同,強積金是終生的,香港僱員要到65歲之後,或者出國移民等原因才能取回利益。而退休金或普通公積金是以公司為單位,當每次離職都可以得回利益,若果該公司有相關計劃的話。
在香港稅務法例中,強積金供款是免稅的,最多百分比為五,即是每位僱員享有每年12,000港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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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批評認為強積金剝奪僱員自行選擇投資意向的自由,以及減少人們消費,影響經濟。2008年立法會選舉,甚至有候選人以「取消強積金」為政綱[1]。而亦有部份僱主為減少支出,強迫僱員轉為「自僱人士」;亦有僱主拖欠供款,使僱員得不到應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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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是由香港公營機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監察。該局於1998年9月成立,角色是:
職業退休計劃是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以外的另一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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