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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行政部門系列的一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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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一個政治體系,於某個區域訂立、執行法律和管理的一套機構。廣義的政府包括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狹義的政府僅指行政機關。一個國家的政府又可分為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
政府的服務對象依其國家的體制而不同。在民主國家中,政府服務的對象是人民,政府是由人民委任,代為管理國家的機構;在專制國家中,政府服務的對象是統治階級,協助統治階級進行並維持統治。
在分權制度中,狹義的政府只是行政權的代表,受立法機關訂立的法律約束,且需執行司法機關的判決。也有些政府受到權利機關授權進行行政行為,其權力機關通常為通過選舉或名義上的選舉產生,本身擁有立法權、司法解釋權(或立法解釋權)、對政府的審核信任權等,對部分重大影響或干係的事務,進行權利干涉,如干涉司法部門判決、干涉行政部門施政等,本身利用選舉使之可以凌駕于其他常務機構而體現民意和實現民主。
在專制國家中,政府使用不同的方法維持統治,包括警察和軍隊(參看警察國家),與其他國家簽訂協議,贏取國家內部的支持。典型的贏取支持的方法包括提供司法體系、管理機構和社會福利,聲明國家受到神的支持,為大多數群體提供利益,在國內的重要部門舉行選舉,通過法律和憲法限制國家權力以及使用民族主義。反對政府控制的群體包括自由意願主義者和無政府主義者。
中央政府由不同的政府機關組成。一個已開發國家的政府通常包括諸如辦公室、部(省)、局、處、科(課)等的機構,其中的負責人被稱為「部長」或「秘書」。部長或大臣在理論上是國家元首的顧問,但是在實際中,在特定領域會有一些實權。在很多現代民主國家,雖然國家元首有很大的權力指定政府,但是由選舉產生的立法機構也有權解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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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稅收的主體,可以實現福利的合理利用。
政府與法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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