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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著作權管理(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簡稱:DRM)指的是出版者用來控制被保護對象的使用權的一些技術,這些技術保護的有數字化內容(例如:軟體、音樂、電影)以及硬體,處理數位化產品的某個實例的使用限制。本術語容易和版權保護混淆。版權保護指的是應用在消費電子產品上的數位化媒體內容上的技術,版權保護技術使用以後可以控制和限制這些數位化媒體內容的使用權。
數位著作權管理議題經常有所爭議。支持者認為,對於版權所有人來說,這個機制能保護其成果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複製。而一些此技術的批評者(包括自由軟體基金會)[1]則建議大家把DRM當成是「Digital Restrictions Management」(數位限制管理)的縮寫,因為「版權」(rights)一詞在這個術語中的使用容易使人誤解。此外,「電子邊界基金會」認為一些DRM方案會阻礙競爭,並舉iTunes Store為例。[2]
企業數位著作權管理(Enterprise 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簡稱E-DRM 或 ERM)指的是使用DRM技術來控制公司內部文件的使用權(例如:Word、PDF、TIFF、AutoCAD之類的文件),而不是消費者使用的可播放媒體。這項技術通常需要一台策略伺服器(Policy Server)來針對特定文件進行使用者鑒權。EDRM的提供商包括Microsoft、Adobe、EMC/Authentica以及很多小型私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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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M的提供商和出版商創造了「數位著作權管理」這樣一個術語來指代這裡討論的一系列技術手段,將這個詞的使用限定在數位媒體上(以及類似以數位化方式發布的其他媒體)。拷貝會使模擬媒體(傳統類比)產生內容上品質上的損失,而數位媒體文件可以拷貝無數次,而且每一份拷貝都不會造成品質的下降。個人電腦的出現,以及網際網路和文件分享工具的流行,使得未經授權的文件分享(也經常被稱作數字盜版)日益普遍.
對於這類複製和軟體的使用進行技術上的控制,從80年代以來就已經相當普遍,但是「DRM」一詞最初指的是一些對於「藝術」作品或者內容的控制措施。在已經存在的版權法律強加的限制之外,大部分DRM方案能夠通過判斷內容的發行者進而加上額外的限制,發行者可以是版權擁有者,也可以不是.
實行DRM的技術形式有很多種,例如在數位媒體播放軟體中實現。而在媒體播放軟體這樣類型的實現在技術上是可以去除的,導致強制訪問控制(Mandatory Access Control)系統(和任意訪問控制,Discretionary access control相反)被更多的使用,在這樣的系統裡,管理員用作業系統內置級別的軟體或直接用硬體,或者兩者配合的辦法設置好限制規則。儘管如此,一些此類型的DRM因為需要特定的硬體配合,還是容易收到其他形式的攻擊。
儘管數位著作權管理在電影工業上應用的最為普遍,但現在已經發現在其他媒體上也是是有用的。許多網路音樂商店,例如蘋果電腦公司的iTunes Store;近期也有一些電子圖書的製作者採用了不同的DRM方案。近年來,許多電視的製作者開始要求大為流行的TiVo系統,在機器中加入DRM的功能。[3]
數位著作權管理的限制可能有許多種,包括:
音樂檔案的版權擁有人先依自己的意願設定版權管理的條款,再將之加密到該檔案,才發放給顧客。只有在指定的電腦上,用指定的應用程式才可播放或複製這檔案,而這技術亦限制了複製檔案的次數。這樣便可以有效保障版權擁有人的權利,避免檔案輕易被盜取,已購買正版音樂檔案的使用者,即使意外地把檔案外洩,第三者的播放機也無法播放,就不會構成侵權。這技術特別適用於經營合法下載音樂檔案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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