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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選權是選舉權的延伸,就是對一個成年人來說,無論他的性別、年齡、種族、信仰、社會狀況,都有在選舉參政及投票的權利。
目錄 |
投票選舉,要選的正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地方官員、國會議會、國家最高領導人……等。)
美國的亞伯拉罕·林肯總統的話表達了政府和人民的密切關係,也包含了美國的普選:
| ……這個國家……將有自由新生──而由人民組成,為人民服務,人民的政府不會從地球上消失。[1] |
又有譯作:
| 要使我們這個國家在上帝的保佑下得到自由的永生,使這個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永世長存。[2] |
全民普選正好體現政府如何重視和尊重人民以及人民的意願,使人民從落後的封建制度或君主專政中得到更文明的更人性的進步。
19世紀中期,英國有以男性普選權為主要訴求的憲章運動,提倡無論男性的種族、階級都有參政選舉的權利。19世紀的民主運動自由主義者和社會民主主義者,尤其在北歐,使用了口號「均等共有選舉權」。普選權運動包括社會、經濟和政治運動,目標在於把選舉權擴展到所有種族。但對於女性的女性普選權或投票權、選舉權等等則要在19世紀末和20世紀初才被重視。而最早的普選權運動發生在19世紀早期,聚焦于減除選舉所要求的財產條件。
許多社會原先都對投票權有種族要求。比如,非白種人不能在種族隔離制度的南非投票,這種情況在1994年多黨選舉後才結束。在民權運動之前,美國南方黑人只是在理論上有投票權,但有很多手段使他們無法實現普選權。3K黨在美國內戰之後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脅迫阻止黑人投票。
有一些普選系統其實還是排除一些人的選舉權。比如,拒絕承認犯人投票權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幾乎所有司法系統都拒絕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權。
由全民普選歷史看來,雖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問題,人為的黑幕和貪污,但全民普選仍然是最尊重最多數人的,比較公平的方法,文明的象徵,也是全球各國的發展趨勢。
根據瑞典一個國際組織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IDEA)紀錄和研究,
至2007年,全球已有185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會[3],包括埃及、印度、南非、以色列等.
更有108個國家的人民可投票選舉國家最高領導人(總統、總理、首相……)[4].
普選權最先於哪個國家或州實現的問題上存在一些爭議。紐西蘭、芬蘭、法國和挪威和其他一些國家都有資格主張本國是最先實現完全民主選舉的國家(雖然存在某些限制)。一些國家或州在不同時期授予和取消過公民普選權。
| 國家/地區 | 年 | 說明 |
|---|---|---|
| 1776年-1807年 | 第一個包括女性和黑人普選權。除有財產要求外,並剝奪已婚女性普選權。新澤西直到1789年是獨立國家。 | |
| 1893年 | 第一個所有公民普選權的國家, 雖然有某些不平等要求和毛利人堅持投票。 | |
| 1894年 | 首先允許女性作為候選人,但仍然沒授予澳洲原住民普選權。這個選舉系統沒有適用於所有澳洲的州。 | |
| 1899年 | 第二個澳洲的州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選權,1902年新南威爾斯州,1903年塔斯馬尼亞州,1905年昆士蘭省和1908年維多利亞省也先後跟隨 。 | |
| 1901年 | 第一次所有公民在澳洲聯邦級別選舉中投票; 1967年,所有澳洲原住民獲得普選權。 | |
| 1906年 | 首先允許女性作為候選人。1917年芬蘭正式獨立,授予所有公民普選權。 | |
| 1913年 | ||
| 1918年 | 魁北克省制定女性的參政普選權;1960年,所有印地安人正式獲普選權。 | |
| 1918年 | ||
| 1918年 | ||
| 1918年 | ||
| 1918年 | ||
| 1918年 | 1935年-1945年期間在紐倫堡法律的命令取消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納粹德國佔領的國家也同樣被取消。 | |
| 1918年 | ||
| 1919年 | ||
| 1919年 | ||
| 1919年 | ||
| 1920年 | 但直到1965年,美國南部非裔美國人才有普選權。 | |
| 1909年 | 1909年授予男性普遍參政普選權;1921年,授予所有公民普遍普選權。 | |
| 1922年 | ||
| 1923年 | ||
| 1928年 | ||
| 1968年 | ||
| 1931年 | 1949年斯里蘭卡剝奪泰米爾人普選權。 | |
| 1931年 | 1931年23歲以上男性有普選權,1933年23歲或以上所有公民有普選權。但在佛朗哥時代1939年-1975年期間被取消。 | |
| 1934年 | ||
| 1945年 | ||
| 1945年 | 1926年男性有普選權。 | |
| 1948年 | 1792年和1848年制定了普遍男性普選權;1852年-1870年期間在公民投票使用。 | |
| 1948年 | ||
| 1948年 | ||
| 1950年 | ||
| 1951年 | ||
| 1952年 | 1864年,男性有普選權;1930年,女性被允許在地方選舉投票。 | |
| 1955年 | ||
| 1956年 | ||
| 1971年 | 1971年聯邦級別選舉,女性有普選權;但直到1990年女性才獲得州級別選舉的普選權。 | |
| 1976年 | ||
| 1984年 | ||
| 1994年 | 不分種族有普選權。1948-1994年間,非白人沒有普選權。 自1930年起,白人女性有普選權。 |
|
| 2005年 | ||
| 2006年-2010年 | 2006年有限選舉權。到2010年擴大範圍。 | |
| 2007年 | 地方選舉在2000年開始。 | |
| 2008年 | 不丹于2008年3月24日實行的普選為第一次民主選舉。[5] |
1776年,新澤西授予女性的普選權,資產資格和男性一樣(詞語「居民」代替「男人」),但後來在1807年被廢止。1838年,皮特凱恩群島授予了有限的女性普選權。在19世紀後期,世界有一半國家和地區授予了有限的女性參政普選權,1861年,從澳洲南澳洲開始,是第一個無限制女性投票權的地方,但女性最初未被允許參加競選。
第一個授予女性參政權的國家紐西蘭,在1893年的大選僅僅數星期之前,女性的參政權法案被通過了。1894年,澳洲南澳洲是第一個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權並允許她們競選國會議席。1931年,西班牙第二共和國允許女性有參政權,當年共有三名女性在選舉中當選。
在一次擴大女性政治權利在現行選舉的辯論中,激進社會主義者維多利亞肯特認為,西班牙女性並未準備好投票,他們會被天主教教會影響,去投票支持右翼候選人。然而激進的Clara Campoamor以女性權利不被注意的定位辯護,最後她的論點佔了上風。在1933年的競選中,所有23歲或以上的公民均獲得普選權的政治權利。但是最後Campoamor和肯特失去了他們的議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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