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永久居留權指個人容許永久居留於某國的權利,但不享有公民權。擁有永久居留權的人稱作「永久居民」。永久居民的身分證俗稱綠卡[來源請求]。
目錄 |
並非所有國家設有永久居留權,以下為設有的國家或地區:
永久居民與公民擁有的權利大致相同,除了以下:
永久居民有時需要符合一定條件才能取得永久居留權,例如從事某種行業,或經營特定生意。
部分國家要求永久居民服兵役。新加坡規定所有屆滿18歲的男性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及公民,都要服2年兵役。之後要每年參加軍營訓練及隨時候命,直至40歲。在美國,所有年齡介乎18及26歲的男性公民及永久居民,必須登記在軍隊徵召名冊內。有趣的是,此法規連非法居留者都適用。[1] 未能符合規定者或會被拒批出永久居民資格。
永久居民可能會喪失資格,如果:
永久居民在一段時間後可以申請歸化為公民,但必須符合一定條件。在美國,因婚姻而取得永久居留權的人,可在成為永久居民後3年申請歸化,但其他人必須為5年。曾參軍人士可以循特快途徑於1年後提出申請。[2]
以下國家之間自動互頒永久居留權:
歐盟條例賦予的權利並不屬永久居留權,但兩者差別不大。而根據旅遊協議,澳洲和紐西蘭的公民在對方國家可享近乎永久居住的權利。
過去,不少國家僅在護照上蓋印以茲證明。現時多數國家會向永久居民發出證明卡或信件,如美國的綠卡、日本的櫻花卡等,又或者在永久居民的護照上貼有居留簽證。
遺失證明文件或持有被盜證明文件在不少國家均屬違法。
Why are we here?
All text is available under the terms of 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This page is cache of Wikipedia. Histor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