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卡是一種給外國公民的永久居住許可證。持有綠卡意味著持卡人擁有在簽發國的永久居留權,同時,持有綠卡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免去入境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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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卡這個詞起源於美國,因為最早美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是一張綠色的卡片,隨著設計的變化已經更新了19個版本,現在它已經是一張白色有黃綠色花紋的塑料卡片,但是綠卡這個名稱一直被保留了下來。其他國家沿用美國的說法,也會將本國的永久居留許可證俗稱為綠卡。
美國的綠卡正式稱謂是「美國永久居民卡」,也叫I-551,上面記錄了持卡人的照片、指紋、姓名等資料,綠卡也算移民美國之必要過程,可以通過申請獲得,申請人通常需要在美國有固定工作或配偶子女在美國定居。申請成功將給申請人發放綠卡,持卡人需要按期更新卡片。
根據美國國籍與移民法,綠卡持有者屬於沒有美國國籍,也不具美國公民身份的外國人。[1]但其在美國境內基本享有和本國國民一樣的待遇,不過沒有選舉權(依美國各州法律有所不同,可於加州選州長等)和被選舉權。
根據美國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國時,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簽證與有效的母國護照,否則不得入境。[2] 擁有美國綠卡後,只要離開美國不超過一年,綠卡本身可以當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簽證,不需去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另外申請簽證。[3] 離開美國超過一年,必須於離境前先申請回美證(reentry permit, I-327),作為入境的有效移民簽證,回美證有效期最多兩年。[4] 若是超過一段時間未入境美國的持卡人,在入境時很可能會被判決失去永久居留權,因為移民法要求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必須是暫時性的離境。[5]
美國移民法定義「永久居留權」是:「根據移民法所賦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國』的特許,且此身份未曾改變過。」[6] 意即:若是綠卡擁有者改變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權隨即消滅。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無心之過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報稅),其永久居民身份將可能被終止。[7]此外,根據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經由放棄行為(如定居他國)而可能喪失(can be removed),無須先經過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決(填表是主動放棄,日後申請恢復比較困難),若能提出永久居留意願證據的話,綠卡仍然有效,子女是美國公民將是最好的證據。[8][9]
德國的綠卡比較特殊,它不提供永久居留權,而是只提供2-5年簽證,並且在此期間不能申請轉長期簽證。它只簽發給年薪10萬馬克以上的IT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近年來對於長居於國內的外國人,發給「外僑居留證」,因此許多在台灣長年從事宗教、醫療等公益工作的外國人,如彭蒙惠(Doris Brougham)等無需像以往一樣要定期回原國家更新護照及申請簽證。嫁給中華民國國民的非本國女性(在台灣又稱外籍配偶、近年來又稱新移民女性)在未達到取得中華民國(台灣)國民身分證的資格之前,也是持「外僑居留證」(中國大陸籍人士則是持中華民國台灣入出許可證)。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合法連續居留七年,或居住台灣設有戶籍之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中華民國台灣合法連續居住五年或該配偶、子女在中華民國台灣合法居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永久居留。擁有永久居留證以後,如果每年沒有住滿183天,永久居留證會被註銷或撤銷。[10]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2004年起給在國內的符合申請資格的外國人士簽發永久居留權證明,也被稱為中國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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