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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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會議廳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簡稱聯合國安理會安理會阿拉伯語مجلس الأمن الأمم المتحدة‎ ,英語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法語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俄語Совет Безопасности Организации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西班牙語Consejo de Seguridad de Naciones Unidas)是聯合國的六大主要機構之一。根據《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及原則,安理會負有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責任,是唯一有權採取強制行動的聯合國機構。

目錄

職權

根據《聯合國憲章》,安全理事會具有下列職能和權力:

  • 依照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來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
  • 調查可能引起國際摩擦的任何爭端或局勢;
  • 建議調解這些爭端的方法或解決條件;
  • 制定計劃以處理對和平的威脅或侵略行為,並建議應採取的行動;
  • 促請各會員國實施經濟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對侵略者採取軍事行動;
  • 就接納新會員國以及各國加入《國際法院規約》的條件提出建議;
  • 在「戰略地區」行使聯合國的托管職能;
  • 秘書長的任命向聯合國大會提出建議,並與大會共同選舉國際法院的法官。 但事實上一般安理會僅僅只推薦一人,聯合國大會以鼓掌的形式通過任命。

組織機構

成員國

藍色為常任理事國、綠色為非常任理事國

安理會由5個常任理事國和10個非常任理事國組成。5個常任理事國是中國(1971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之安理會席位)、法國俄羅斯(1991年12月蘇聯解體後席位由俄羅斯聯邦接替)、英國美國 。非常任理事國由聯合國大會選舉產生,最初為6個,1965年開始增加到10個,席位按地區分配,即亞洲2個、非洲3個、拉丁美洲2個、東歐1個、西歐及其他國家2個。非常任理事國任期2年,經選舉每年更換5個,不能連選連任。根據地域分配原則,每次新選出的5個成員國中應包括來自亞洲和非洲的3個國家、一個東歐國家和一個拉美或加勒比地區國家。

安理會成員國必須有一名代表常駐聯合國,以確保安理會可以在任何時候召開會議。這個規定是從國際聯盟的失敗教訓中總結到的,因為無法快速對危機作出反應正是導致國際聯盟失敗的原因之一。

常任理事國

主條目:常任理事國

否決權

聯合國安理會的5個常任理事國(中國俄羅斯法國英國美國)都擁有否決權。只要其中任何一國反對某一提案,即使其他4國全部贊成,該提案也無法在安理會通過。

非常任理事國

年份 非常任理事國名單
1946年 澳洲巴西埃及墨西哥荷蘭波蘭
1947年 澳洲比利時巴西哥倫比亞波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1948年 阿根廷比利時加拿大哥倫比亞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1949年 阿根廷加拿大古巴埃及挪威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1950年 古巴厄瓜多埃及印度挪威南斯拉夫
1951年 巴西厄瓜多印度荷蘭土耳其南斯拉夫
1952年 巴西智利希臘荷蘭巴基斯坦土耳其
1953年 智利哥倫比亞丹麥希臘黎巴嫩巴基斯坦
1954年 巴西哥倫比亞丹麥黎巴嫩紐西蘭土耳其
1955年 比利時巴西伊朗紐西蘭秘魯土耳其
1956年 澳洲比利時古巴伊朗秘魯南斯拉夫
1957年 澳洲哥倫比亞古巴伊拉克菲律賓瑞典
1958年 加拿大哥倫比亞伊拉克日本巴拿馬瑞典
1959年 阿根廷加拿大義大利日本巴拿馬突尼斯
1960年 阿根廷錫蘭厄瓜多義大利波蘭突尼斯
1961年 錫蘭智利厄瓜多賴比瑞亞土耳其阿拉伯聯合共和國
1962年 智利迦納愛爾蘭羅馬尼亞阿拉伯聯合共和國委內瑞拉
1963年 巴西迦納摩洛哥挪威菲律賓委內瑞拉
1964年 玻利維亞巴西捷克斯洛伐克象牙海岸共和國摩洛哥挪威
1965年 玻利維亞象牙海岸共和國約旦馬來西亞荷蘭烏拉圭
1966年 阿根廷保加利亞日本約旦馬里荷蘭紐西蘭奈及利亞烏干達烏拉圭從本年開始非常任理事國數目增至10個
1967年 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亞加拿大丹麥衣索比亞印度日本馬里奈及利亞
1968年 阿爾及利亞巴西加拿大丹麥衣索比亞匈牙利印度巴基斯坦巴拉圭塞內加爾
1969年 阿爾及利亞哥倫比亞芬蘭匈牙利尼泊爾巴基斯坦巴拉圭塞內加爾西班牙尚比亞
1970年 蒲隆地哥倫比亞芬蘭尼泊爾尼加拉瓜波蘭獅子山西班牙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尚比亞
1971年 阿根廷蒲隆地比利時義大利日本尼加拉瓜波蘭獅子山索馬利亞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1972年 阿根廷比利時幾內亞印度義大利日本巴拿馬索馬利亞蘇丹南斯拉夫
1973年 澳洲奧地利幾內亞印度印度尼西亞肯亞巴拿馬秘魯蘇丹南斯拉夫
1974年 澳洲奧地利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喀麥隆哥斯大黎加印度尼西亞伊拉克肯亞茅利塔尼亞秘魯
1975年 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喀麥隆哥斯大黎加蓋亞那伊拉克義大利日本茅利塔尼亞瑞典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1976年 貝南蓋亞那義大利日本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巴基斯坦巴拿馬羅馬尼亞瑞典坦尚尼亞聯合共和國
1977年 貝南加拿大德國印度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模里西斯巴基斯坦巴拿馬羅馬尼亞委內瑞拉
1978年 玻利維亞加拿大捷克斯洛伐克加彭德國印度科威特模里西斯奈及利亞委內瑞拉
1979年 孟加拉國玻利維亞捷克斯洛伐克加彭牙買加科威特奈及利亞挪威葡萄牙尚比亞
1980年 孟加拉國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牙買加墨西哥尼日挪威菲律賓葡萄牙突尼斯尚比亞
1981年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愛爾蘭日本墨西哥尼日巴拿馬菲律賓西班牙突尼斯烏干達
1982年 蓋亞那愛爾蘭日本約旦巴拿馬波蘭西班牙多哥烏干達薩伊
1983年 蓋亞那約旦馬爾他荷蘭尼加拉瓜巴基斯坦波蘭多哥薩伊辛巴威
1984年 布吉納法索埃及印度馬爾他荷蘭尼加拉瓜巴基斯坦秘魯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辛巴威
1985年 澳洲布吉納法索丹麥埃及印度馬達加斯加秘魯泰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1986年 澳洲保加利亞剛果丹麥迦納馬達加斯加泰國特立尼達和多巴哥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委內瑞拉
1987年 阿根廷保加利亞剛果德國迦納義大利日本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委內瑞拉尚比亞
1988年 阿爾及利亞阿根廷巴西德國義大利日本尼泊爾塞內加爾南斯拉夫尚比亞
1989年 阿爾及利亞巴西加拿大哥倫比亞衣索比亞芬蘭馬來西亞尼泊爾塞內加爾南斯拉夫
1990年 加拿大哥倫比亞象牙海岸古巴衣索比亞芬蘭馬來西亞羅馬尼亞葉門薩伊
1991年 奧地利比利時象牙海岸古巴厄瓜多印度羅馬尼亞葉門薩伊辛巴威
1992年 奧地利比利時維德角厄瓜多匈牙利印度日本摩洛哥委內瑞拉辛巴威
1993年 巴西維德角吉布地匈牙利日本摩洛哥紐西蘭巴基斯坦西班牙委內瑞拉
1994年 阿根廷巴西捷克共和國吉布地紐西蘭奈及利亞阿曼巴基斯坦盧安達西班牙
1995年 阿根廷波札那捷克共和國德國宏都拉斯印度尼西亞義大利奈及利亞阿曼盧安達
1996年 波札那智利埃及德國幾內亞比索宏都拉斯印度尼西亞義大利波蘭大韓民國
1997年 智利哥斯大黎加埃及幾內亞比索日本肯亞波蘭葡萄牙大韓民國瑞典
1998年 巴林巴西哥斯大黎加加彭甘比亞日本肯亞葡萄牙斯洛維尼亞瑞典
1999年 阿根廷巴林巴西加拿大加彭甘比亞馬來西亞納米比亞荷蘭斯洛維尼亞
2000年 阿根廷孟加拉國加拿大牙買加馬來西亞馬里納米比亞荷蘭突尼斯烏干達
2001年 孟加拉國哥倫比亞愛爾蘭牙買加馬里模里西斯挪威新加坡突尼斯烏干達
2002年 保加利亞喀麥隆哥倫比亞幾內亞愛爾蘭模里西斯墨西哥挪威新加坡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2003年 安哥拉保加利亞喀麥隆智利德國幾內亞墨西哥巴基斯坦西班牙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
2004年 阿爾及利亞安哥拉貝南巴西智利德國巴基斯坦菲律賓羅馬尼亞西班牙
2005年 丹麥希臘日本阿根廷坦尚尼亞阿爾及利亞安哥拉貝南巴西智利
2006年 卡達剛果斯洛伐克秘魯迦納丹麥希臘日本阿根廷坦尚尼亞
2007年 卡達剛果斯洛伐克秘魯迦納比利時義大利南非印度尼西亞巴拿馬
2008年 比利時義大利南非印度尼西亞巴拿馬利比亞越南布吉納法索克羅埃西亞哥斯大黎加
2009年 利比亞越南布吉納法索克羅埃西亞哥斯大黎加日本土耳其奧地利墨西哥烏干達


以下這些國家自聯合國成立至今從未擔任過安全理事會理事國:

阿富汗阿爾巴尼亞安道爾安地卡及巴布達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哈馬巴貝多貝里斯不丹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汶萊達魯薩蘭國柬埔寨中非共和國查德葛摩賽普勒斯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多米尼克多明尼加薩爾瓦多赤道幾內亞厄利垂亞愛沙尼亞斐濟喬治亞格瑞那達瓜地馬拉海地冰島以色列哈薩克吉里巴斯共和國吉爾吉斯寮人民民主共和國拉脫維亞賴索托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拉威馬爾地夫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摩納哥蒙古莫三比克緬甸諾魯帛琉巴布亞紐幾內亞摩爾多瓦共和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薩摩亞聖馬利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沙烏地阿拉伯塞席爾索羅門群島蘇利南史瓦濟蘭瑞士塔吉克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東帝汶東加土庫曼吐瓦魯烏茲別克萬那杜黑山百慕達群島

安理會主席國

安理會的主席由安理會理事國按其國名英文字母順序按月輪流擔任

下設委員會

  • 常設委員會——目前有兩個常設委員會,均由安理會所有理事國的代表組成。
    • 議事規則專家委員會(就議事規則和其他技術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意見)
    • 納新會員國委員會
  • 特設委員會——特設委員會視需要而設立,由安理會所有成員組成,舉行非公開會議。
    • 理事會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問題委員會
    • 理事會第692(1991)號決議所設聯合國賠償委員會理事會
    • 理事會關於第1373(2001)號決議所設立的反恐怖主義委員會
  • 制裁委員會:
    • 理事會關於賴比瑞亞問題的第1343(200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理事會關於厄利垂亞與衣索比亞間局勢的第1298(200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理事會關於第1267(199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理事會關於第1160(1998)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理事會關於獅子山問題的第1132(1997)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全理事會關於賴比瑞亞問題的第985(1995)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安全理事會關於盧安達問題的第918(199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安全理事會關於安哥拉問題的第864(1993)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安全理事會關於索馬利亞問題的第751(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安全理事會關於阿拉伯利比亞民眾國問題的第748(1992)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 安全理事會關於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議事規則

安理會每一理事國均有一票。關於程序問題的決定以十五個理事國中至少九個理事國的可決票通過。關於實質性問題的決定也需九票通過,其中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的同意票。這就是「大國一致」規則,通常稱為「否決」權。

根據憲章,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同意接受並執行安理會的決定。聯合國其他機構只是向各國政府提出建議,唯有安理會有權作出根據《憲章》規定各會員國必須執行的決定。

安理會每年舉行兩次定期會議,在安理會主席認為必要,或經大會秘書長或任何理事國的建議或請求,可隨時召集會議。聯合國大會根據安理會的推薦任命聯合國秘書長。安理會會議一般在聯合國總部舉行。

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決議
1940年代
1950年代
1960年代
1970年代
1980年代
1990年代
2000年代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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