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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الأمم المتحد United Nations Nations unies Организа́ция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 Naciones Unidas 联合国[1] |
|
|---|---|
| 創立時間 | 1945年10月24日 |
| 性質 | 國際組織 |
| 總部 | 位於美國紐約市的國際領土 |
| 成員 | 192個成員國 |
| 官方語言 | 英語、華語、法語、俄語、西班牙語、阿拉伯語 |
| 秘書長 | 潘基文 |
| 主要機構 |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
| 網站 | www.un.org |
聯合國(阿拉伯語:الأمم المتحد;英語:United Nations;法語:Nations unies;俄語:Организа́ция Объединённых На́ций;西班牙語:Naciones Unidas)是一個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是聯合國的成員國。1945年6月26日,51個創始會員國中的50個,在美國加州舊金山簽定《聯合國憲章》。憲章於1945年10月24日生效,自此聯合國正式成立,但是第一次會員國大會直到1946年1月10日才舉行,當時有51個國家出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存在著一個類似於聯合國的組織國際聯盟,通常可以認為是聯合國的前身。聯合國對所有接受《聯合國憲章》的義務以及履行這些義務的「熱愛和平的國家」開放。到2007年為止,聯合國共有192個成員國。
目錄 |
建立聯合國的想法是在1943年由戰時同盟國在莫斯科和德黑蘭的會議中明確聲明的。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建議使用「聯合國」的名稱,並在1942年1月1日在《聯合國宣言》中正式使用。在二戰中,盟國使用「聯合國」代指它們的盟友。從1944年8月到10月,美利堅合眾國、大不列顛與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法蘭西共和國、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和中華民國的代表在華盛頓敦巴頓橡樹園達成了協議。這些和稍後的談話勾勒了這個組織的輪廓、會員資格、維持國際和平和安全的方式以及國際經濟和社會合作。這些提議在全球的國家政府和公民間都進行了討論。
1945年4月25日,在舊金山,召開了聯合國國際組織會議。除了政府組織外,一系列的非政府組織,包括國際獅子會都被邀請來參與《聯合國憲章》的起草。兩個月後的6月26日,50個國家代表出席簽署了《聯合國憲章》。因波蘭是最初的簽署國,故沒有出席,加上它後,最初簽署國一共有51個。1945年10月24日,當五個聯合國安全理事會會員國(聯合國憲章第二十三條規定為中華民國、法蘭西、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美利堅合眾國組成)以及其它46個簽字國的大多數成員國批准了《聯合國憲章》後,聯合國作為實體組織正式成立。
美國參議院於1945年7月28日,以89對2票通過確認《聯合國憲章》。在1945年12月,參議院和眾議院一致要求聯合國總部設在美國。1949年,美國的提議被採納,並於1950年,聯合國總部大樓在美國的紐約市完工。總部使用了來自小約翰·洛克菲勒八百五十萬美元捐款。總部於1951年1月9日開始運作。現在這個地方被認為是國際區域,並通過和美國的特殊協議贏得了一些外交特權和豁免權。但是總的來說,紐約市、紐約州及美國的法律仍然適用。
20世紀60年代,會員大會和秘書處建築在紐約建立。目前,聯合國總部及安理會設在美國紐約,同時,在瑞士日內瓦、奧地利維也納、肯亞內羅畢和其它地方還設有許多重要機構。[來源請求]
聯合國有六個組成部分:
聯合國的正式語言共有6種,包括4種創始國的語言:漢語、英語、法語、俄語,以及後來加上的使用廣泛的阿拉伯語和西班牙語。聯合國的所有會議都有這些語言的口譯,所有的官方文件都會印刷或在網上出版這些語言的翻譯版本。不過,秘書處僅將英語和法語這兩種語言確定為工作語言。[3]
聯合國機構通過兩種方式取得經費:成員國的會費與捐款。聯合國及其機構兩年一度的財政預算來自各成員國的會費。聯合國大會審查聯合國的經費,並確定各國應付的會費款額。各國的會費主要是依照各國的經濟實力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來決定的。會費由經常性預算、維和費用和國際法院費用三部分組成。
聯合國大會確立的原則是,聯合國不應該在經費上過度倚賴任何國家。為此每財政年度聯合國的會費設有「封頂」價格,規定各成員國所付會費的最高價。2000年協議的部分規定,單個會員國的會費占經常性財政預算最高額度從原先的25%降低到22%,目前這是美國承擔的經費額度,而其他所有成員國的會費則更低,下限為0.001%。會費分攤每3年調整一次。
自聯合國於1945年成立以來,美國一直是向聯合國提供經費最多的國家。2004年,美國向聯合國系統提供的經費大大高於30億美元。據估算,2003年度美國為聯合國經常性預算提供了3.62億美元。另外,美國向聯合國專設機構提供經費的估算額已大大超過4億美元。2004年度美國估算向維持和平行動預算提供了11億美元[4]
第61屆聯合國大會23日凌晨通過決議,決定未來三年繼續執行2000年制定的聯合國會費分攤方法, 而中國的會費比額在重新計算後將由2.05%上升至2.67%。[5]
按照現行比額表計算,中國在2007年至2009年的會費比額將達到2.667%,預計總額超過4000萬美元,上漲幅度在各國當中位居前列。美國依然是繳納會費最多的國家,保持22%的最高分攤比例不變;而日本則由19.4%下降到16.6%。此外,德國8.57%,英國6.64%,法國6.30%,俄羅斯1.2%。聯合國會費繳納比例每三年修改一次,聯大23日通過的是2007年到2009年的會費分攤方法。[6]聯合國會費比額編製方法的制定依據支付能力、同時給予人均國民收入低的國家適當寬減的原則。
聯合國的特別項目不在常規經費預算之內,這些項目是通過成員國的捐款來運作的。捐款的很大部分是為所需要國家提供農產品,但主要還是資金的支援。
1945年的《聯合國憲章》明確規定,裁軍與維持和平是聯合國的重要工作任務之一。但是在《憲章》簽署後僅幾個星期,核武器就被開發出來,從而改變了舊有的裁軍與軍控概念。事實上,聯合國大會第一次會議(1946年1月24日召開)所通過的第一個決議就是有關原子能和平利用的。
裁軍會議是國際社會為多邊談判軍控與裁軍協議的唯一論壇,裁軍會議目前有66個成員國,包括五個主要核大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雖然裁軍會議並不是聯合國的正式機構,聯合國秘書長向裁軍會議派出私人代表,這名代表是裁軍會議的秘書長。聯合國大會通過的決議往往要求裁軍會議討論特定的裁軍議題。而裁軍會議每年也向聯合國大會彙報工作情況。
創立聯合國的另一個目的就是維護人權。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所發生的慘無人道的大屠殺與種族滅絕令國際社會認識到,新的國際組織必須防止在未來發生類似的事件。早期的目標是建立一個法律框架,以討論並回應有關侵犯人權方面的投訴。
《聯合國憲章》要求其成員國尊重人權,並應為維護人權採取聯合或單獨行動。《世界人權宣言》1948年被聯合國大會確認為是世界各國應該遵守的人權標準。聯合國大會也經常就人權問題進行討論。大會下屬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是聯合國內的人權機構,主要就人權問題進行調查並提供協助。
聯合國及其各機構在堅持與貫徹《世界人權宣言》的宗旨方面起到中心作用。聯合國為一些過渡到民主政體的國家提供協助,包括監督與協助開展自由公平的選舉、提高司法系統的質量、起草憲法、訓練人權官員。聯合國機構為全球的民主化作出了巨大貢獻。
聯合國也支持婦女權益的提高。聯合國組織從1985年起開始出現性別主流化的主張,用意之一就是鼓勵婦女積極參加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生活。
2005年12月20日,聯合國大會和安理會同意設立一個新的機構「聯合國和平建設委員會」,以協助剛剛擺脫戰亂的國家避免再度陷入衝突。[7]
2006年3月9日,聯合國舉行儀式,正式啟動中央緊急應對基金,為聯合國在自然災害發生後立即開展救援活動提供了資金保證。[8]
聯合國建立的初衷是維護世界和平,並且實行的是大國一致的民主原則。但其中的否決權有可能被濫用。例如在冷戰時期,美國和蘇聯之間的政治衝突,在雙方否決權的使用上,即表現得十分明顯。
另外,聯合國沒有強而有力的制裁措施,難以落實和平。冷戰結束之後,聯合國開始在國際安全、維持和平等方面扮演較為積極的角色;近年來維持和平任務(簡稱「維和」)的派遣頻率以及規模不斷突破歷史新高,相關費用也已成為該組織財務支出的最大宗。然而受限於「國家」仍為國際舞台上最主要行為者的現實環境,聯合國對於強國的行為仍無力約束,一些與強國利益沒有直接相關的事務,也難以動員各國參與落實聯合國的決議。
例如1990年代在盧安達,以及2007年蘇丹南部發生的種族屠殺慘案,聯合國均無法做出立即而有效的處置。2003年美國繞開聯合國的議事程序,片面決定出兵攻打伊拉克,嚴重威脅聯合國權威,但是安理會只能事後追認。2006年以色列軍隊進攻黎巴嫩南部,原駐該地的維和部隊未能發揮作用,安理會通過決議要求停火,亦未能立即落實。對於印度、巴基斯坦、北韓等國家進行核武試爆的行為,安理會均決議反對, 但是印度、巴基斯坦還是事實上擁有核武器的國家。
近年來改革聯合國的呼聲日益高漲,但是具體聯合國需要改革的地方依然沒有獲得共識。無論是那些希望聯合國發揮更大作用的人,還是希望聯合國只是提供人道援助的人,都宣稱聯合國應當「改革」,但是他們所希望看到的改革實質卻是很不同的。
聯合國機構改革中最常被提到的就是擴大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
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中國、法國、俄羅斯、英國、美國是1945年聯合國成立之初時建立的,反映的是二戰的勝負結果,以及戰後不久的世界權力格局,與今日的世界局勢已有落差。
日本、德國、印度和巴西明確表態共同尋求成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但因各自面臨來自不同方面的反對聲音,而未能如願;後來上述各國遂恢復獨力運作爭取的策略。
主要的改革提議,或者強調應透過擴大成員國集團來改善安理會的代表性,或者調整常任理事國結構以反映今日的國際政經實力。例如主張應讓更多位在發展中國家成為常任理事國,如印度、巴西等,或者新加入「不具備否決權的常任理事國」的國家,如日本、德國等。由於安理會改革涉及錯綜複雜的國際關係,並且極可能有損現有常任理事國的大國分配利益,無論何種方案均有相當程度的反對意見以及窒礙難行之處,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很難達到共識。
某些人認為,為使聯合國更為民主,至少有三件事情是聯合國需要做的:
| 聯合國 | ||
|---|---|---|
| 會員 | 會員國 - 觀察員 | |
| 主要機構 | 大會 - 安全理事會 - 人權理事會 - 經濟及社會理事會 - 托管理事會 - 秘書處 - 國際法院 | |
| 方案和基金 | 環境署 - 難民署 - 開發署 - 人居署 - 兒童基金會 | |
| 專門機構 | 勞工組織 - 糧農組織 - 教科文組織 - 世衛組織 - 世界銀行 - 基金組織 - 民航組織 - 海事組織 - 國際電聯 - 萬國郵聯 - 氣象組織 - 知識產權組織 - 原子能機構 | |
| 決議 | 大會決議 - 安理會決議 | |
| 聯合國憲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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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 • 論 • 編 • 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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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任理事國 | ||
| 任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非常任理事國 | 比利時 · 義大利 · 南非 · 印尼 · 巴拿馬 | |
| 任期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非常任理事國 | 布吉納法索 · 哥斯大黎加 · 克羅埃西亞 · 利比亞 · 越南 | |
| 正在候任,任期從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非常任理事國 | 日本 · 土耳其 · 奧地利 · 墨西哥 · 烏干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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