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制


聯邦制 (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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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邦制是一種國家結構形式,和單一制相對,是複合制的一種。

綠色部份為實行聯邦制的國家

聯邦制國家由各個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存在。聯邦成員國在聯邦國家成立之前,是單獨的享有主權的政治實體;加入聯邦之後,雖然不再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有如下權利(但不一定全部享有)(1)制憲修法(2)維持區域完整(3)成員有各自的國籍(4)加入和退出的權利。在組成聯邦制國家時,聯邦成員國把各自權力交予聯邦政府,同時又保留了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聯邦憲法明確界定了聯邦政府統一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的中央政府所保留的權力,即,聯邦的權力是來源於各成員國的參與。

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現代聯邦制的國家,另外還有德國印度巴西墨西哥等國也實行聯邦制,現時實行聯邦制的國家約有二十多個。

緬甸名義上是聯邦制國家,國名叫「緬甸聯邦」,但自奈溫(General Ne Win) 將軍在1962年政變奪權,廢除聯邦憲法後,緬甸便受軍人獨裁統治,實際已變成單一制國家。

現時實行聯邦制的國家

聯邦制國家 行政劃分
阿根廷 23、1聯邦地區
澳洲聯邦 6省、2地區、1聯邦地區
奧地利 9聯邦州
比利時 3文化區、3地區
巴西 26州、1聯邦地區
加拿大 10省、3地方
科摩洛 3島
衣索比亞 9區、2特許城市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16聯邦州
印度共和國 28邦、6聯邦屬地、1國家首都轄區
伊拉克 18省
馬來西亞 13州、3聯邦直轄區
墨西哥合眾國 31州、1聯邦區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4州
奈及利亞 36州、1聯邦首都地區
巴基斯坦 4省、2地區
俄羅斯聯邦 48州、21自治共和國、7邊疆區、9民族自治區、1自治州、2聯邦直轄市
蘇丹 26州
瑞士 26邦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7大公國
美利堅合眾國 50州、1聯邦特區、7地區
委內瑞拉 23州, 1首都特區、1聯邦屬地

以前實行聯邦制的國家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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