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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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Stock corporation)是指公司資本股份所組成的公司。由於所有股份公司均須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並非所有有限公司都是股份公司),所以一般合稱「股份有限公司」。

現代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可以進行商業活動的獨立的法律實體,並具備下列特點:

  • 股份持有者的股份可以轉讓或買賣。
  • 破產、解散等特殊情況,公司為永久存續,其存在不受股份持有者的死亡、股份轉讓等情況所影響。
  • 股份持有者對公司的債務、法律糾紛等,不必承擔責任;這些責任由公司本身承擔。

股份有限公司在通過上市審查後,其股份(股票)可以在股票公開市場流通買賣,稱為上市公司Public company)。上市是公司籌資以擴充規模的重要管道之一。

目錄

歷史

現代股份公司起源於17世紀歐洲。當時的企業為無限公司,無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裡的權利極大,但股東必須清償公司所有的負債,不能只清償有限債務。為了促進高風險企業的發展,如殖民地的開發,各個國家特許一些企業家建立股份有限公司。世界上第一個股份公司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該公司在1602年在阿姆斯特丹證券交易所上發股募款。

世界各地的制度

因為世界各國的法律和規則不同,每國家和地區有其自己的公司法。因此,所在地的公司結構和規劃有所不同。

台灣

目前,營利事業單位,其組織大致可分為「非法人」資格與「法人」資格。「非法人」資格是依「商業登記法」規定,分為「獨資」及「合夥組織」兩種;「法人」資格者依「公司法」規定,分為「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種。

概述

  1. 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2. 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3. 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4. 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香港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是有限公司的其中一種。(另一種為擔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

中國大陸

日本和韓國

股份有限公司在日本韓國稱呼為「株式會社」(日文かぶしきがいしゃ・(株)韓文주식회사・(주)。)「株式」與「股份」同義,「會社」為「公司」的意思。株式會社依法也是負擔有限責任的有限公司,但習慣上不特別標明。

美國

美國的類似於漢語界「股份有限公司」的企業被稱為「Corporation」。這種公司不需要是股份制的,比如可以是互助公司(mutual company),但是大多大型公司都是股份制的。美國的公司法是由50州的地方法律認可。雖然各個州有其自己的法律,很多項目如買賣法和合同法,被美國國家州級法律統一委員會發布的《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統一化。

英國

英國的「股份有限公司」被稱為「公眾有限公司」(Public limited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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