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階層


社會階層 (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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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階層,意義相近或相關的漢語詞彙還有「等級」、「階層」、「社會等級」、「等級社會」,按照馬克思主義理論的劃分,類似的還有「社會階級」,即對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經濟水平和社會身份的社會群體總稱。

目錄

定義

在很多歷史或政治中引用的「階級」意指「具有不同身份,不同地位與權利,不同意識形態的多個社會性群體」,通常不同階級之間都存在壓迫與被壓迫的不平等關係。對於階級的大部分學說,都是建立在認為社會存在著分裂和對立的集團,並且集團之間的對立使社會處於持久的衝突之中。

共產主義認為:階級不是從來就有的,如最早的原始社會由於生產力的過度低下,不具備出現階級的根本因素。一般認為階級的出現是生產力達到一定程度後出現的,它將必然消亡于另一個生產力極端發達的社會(如共產主義社會)。最早的階級出現在奴隸制時期——奴隸主階級與奴隸階級。馬克思主義對階級最經典的定義來自列寧[1]

「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大的集團,這些集團在歷史上一定的社會生產體系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對生產資料的佔有關係(這種關係大部分是在法律上明文規定了的)不同,在社會勞動組織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而領得自己所支配的那份社會財富的方式和多寡不同也不同。所謂階級,就是這樣一些集團,由於它們在一定社會經濟結構中所處的地位不同,其中一個集團能夠佔有另一個集團的勞動。

劃分

不同時期,社會對階級階層的劃分各不相同。現代社會,提到「階級」或「階層」時,通常所指個人或者集團對財富擁有量,而不是指對生產資料的佔有。

馬克思·韋伯認為階級是由市場狀況決定的,因此他將階級劃分為買賣雙方,階級衝突就是市場控制權的爭奪。他同時還提出了「地位群體」的概念,認為除了通過經濟狀況劃分以外,還必須通過身份、榮譽、價值觀生活方式的自我認同才能成為階級[2]。拉爾夫·達仁道夫則從權力分配角度把階級劃分為統治者和被統治者[3]

  • 特例:已經成為歷史的印度的等級社會(印度種姓制度):一個人自出生,就自然進入了這個等級社會,一生也沒法擺脫。
  • 現代西方社會的社會階層(階級):西方的社會階層很不固定,而且法律方面也沒有任何闡述。當西方經濟學家們說道階級或社會階層的時候,通常是指基於經濟學上與現代社會或近現代社會相聯繫的社會階層(階級)。

參看

參考文獻

  1. ^ 列寧、中共中央馬恩列斯著作編譯局等。《列寧選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0。ISBN 7010015031
  2. ^ 馬克思·韋伯。《經濟與社會》。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333-339。ISBN 9787100021487
  3. ^ 拉爾夫·達仁道夫。《現代社會衝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43。ISBN 978750042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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