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总统制,又名双首长制、议会执政府制,是一种具有总统制的实质,但在形式上保留议会制,而且总统作为国家元首又掌握行政大权的政体。半总统制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国会权力相对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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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总统制有以下几个特征:
所以从根本上比较,半总统制政体实质上是总统制,因其具有总统制的以下两个特点:
但同时又具有议会制的两个特点:
从某种意义上说,半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比总统制下总统的权力要大,因为半总统制国家的总统拥有解散议会、提议举行公民投票,甚至可以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时行使非常权力,而总统制下的总统一般不具备这些权力。所以半总统制国家的“三权分立”实质上成了围绕总统的权力,因为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实际上总统都凌驾于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上。
半总统制政体以法国最为典型。
区别半总统制与总统制一般有两种标准,这两种不同的标准导致了对各国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归类。
一种以是否设置“总理”或类似的内阁首脑职位为区别标准。所有设置“总理”、“行政院长”或其他名称的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中华民国、俄罗斯;所有不设置内阁首脑职位的政体都归入总统制,如美国。这种区分标准仅局限于表像。
另一种以内阁首脑的产生办法为区别标准。如果内阁首脑由掌握实权的总统任命、免除、替换,内阁首脑的职位更类似于一个超级部长,那么这种政体和不设内阁首脑的政体一起,归入总统制,如俄罗斯、中华民国和美国一样归入总统制;如果内阁首脑由占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推举产生,总统无权任免,只能接受议会的推举决定,那么这种政体就归入半总统制,如法国。这样划分出来的半总统制,其总统产生过程如同总统制,其总理产生过程如同议会制,是普遍意义上所说的半总统制。
按上述第一种区分标准,法国、中华民国(台湾)、马达加斯加/韩国、俄罗斯、乌克兰、黎巴嫩和部份前苏联加盟共和国都可以归入半总统制。
按上述第二种区分标准,只有法国、乌克兰是半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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