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数制,相对于比例代表制,是三权分立体制中议会选举中分配议席的两种方法之一。此制度亦应用于总统制国家的总统选举之中。
多数制的原则是“胜者全取”,如甲党于某选区得票10000,乙党得票9999,甲党将取得选区的所有议席。选区可以只有单一议席或者有多个选席。又如美国总统选举,某党只要在一州取得多数,即可囊括该州全部选举人票。作为议会选举中分配议席的方法,此一方法流行于英美两国。台湾亦正由比例代表制转向两票制, 即一种偏向于多数制但也结合了比例代表制的混合制度。
除了美国选举人团等少数例外,多数制大部分是一个选区选出一个代表的“小选区制”。
根据杜维格法(Durverger's Law)理论,多数制有利形成两党政治,且两党意识形态差距将日益减少。但小党将被排除执政的可能。[1]
依照当选所需之票数门槛,多数制可以分为“相对多数”和“绝对多数”。
相对多数制,即是不论票数多少,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便可当选。这是很多采用多数制选举国家和地区所使用的方法。优点是执行方便,缺点是如果有多于两位候选人竞选时,一位得不到大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可以单靠得票比其他候选人多而当选,具体例子是2000年中华民国总统大选。在该次选举中,中国国民党籍连战和亲民党籍宋楚瑜的主要支持群重叠,导致泛蓝选票分散,于是民主进步党籍陈水扁以不足40%的得票率当选中华民国总统。
绝对多数制,是指候选人需要得到指定的票数方可当选。这个“当选门槛”一般为合法选票之半数,亦可以是更高的比例或数字。
绝对多数制的优点是保证当选人是得到多数选民支持的候选人,缺点是在多于两位候选人的竞选中,往往没有人能够得到指定票数,不能一次得出结果。根据选举的轮数,可以分为下列两类:
这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选举所采用的制度。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可当选为总统,如果没有候选人在第一轮投票中得到过半票数,则第一轮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名候选人可以进入第二轮投票,第二轮投票中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则当选为总统。
意大利总统选举采用本制。“两轮绝对多数制”的第二轮选举仍是相对多数制,而“多轮绝对多数制”则不会有两轮制的淘汰程序,会不断重复投票,直至其中一位候选人得到过半数选票为止。在小党林立的国家,这套制度往往会令选举结果悬而未决,选民需要多轮投票方能选出当选人,打击选民的投票意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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