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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团体一定是非营利组织,但是非营利组织未必是慈善团体。 任何人士捐款给法定认可的慈善团体,可以获得有关的扣税优惠;而任何人士捐款给没有慈善团体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该笔捐款不能申请用作相对的扣税。现时全球的慈善团体的筹款方式出现了一种有效的“月捐运动”(DDC - Direct Dialogue Campa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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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法例》第112章载有两者的分别定义:
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24条规定,任何会社(也称作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或者相类似机构,其会计收益表中有一半以上的总收入(包括入会费及会费)是来自(在会员大会上有投票权的)会员,则该组织不被香港税务局当作经营可课税业务,并批准其收益不必课税。 该财政年度,该组织可以称为非营利组织。
相反任何组织的某财政年度的总收入一半以上非来自会员,其所得利润(包括会员及其他交易所得的全部收入)均须依从《税务条例》第112章进行报税及课税。该财政年度,该组织可以不被称为非营利组织。
香港《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的规定,任何慈善团体均可以获得豁免缴税,包括物业税,条件是该慈善团体由于经营的任何行业或业务所得的利润,若果是纯粹用作慈善用途,及其中大部分所得并非使用到非香港的外地,该等利润便可以获豁免课税。该组织称为慈善团体。
参看香港慈善机构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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