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


死刑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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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死刑图示
颜色注解
  • :废除一切死刑
  • 绿:废除非特殊时期罪行的死刑(特殊时期包括战时等)
  • :实际上(非法律上)已废除
  • :法律规定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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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又称生命刑,也称为极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蓄意杀人”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死刑造成的最大问题在于完全无法补救司法造成的错误(司法出错的机率不低)、另外死刑的执行也会杀死重要人证;例如在美国有强暴犯因DNA测试而在十数年后平反的例子[1]、澳大利亚也有在处死后18年发现是冤死的例子[2]、台湾的苏建和案因为主犯被枪决而无法破案或平反、中国大陆的滕兴善死刑冤案[3]

早在文明开始之初便有死刑,但至今多数国家,其中包含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以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伊斯兰国家都仍保留死刑。目前绝大多数欧洲国家都废除了死刑,一方面是基于这些国家的宗教背景,根据《旧约圣经创世纪》,人类多次犯了不可饶恕的罪行,但均获得上帝特赦,盼望人可以回心转意,因此人类不可以僭越造物的天父主持生死的权柄,以报答神赐予人类认罪改过的机会;另一方面是基于民主制度、法制建设、人道主义的发展。

被判死刑犯人通称为“死囚”。通常死囚在行刑之前,都会被送往一个特定的牢房作单独囚禁。一方面,司法机关需要为死刑判决确认,以及为行刑作准备工夫;另一方面,可以让死囚有一个最后的申诉机会。

依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及其它资料:

另据统计: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世界上执行死刑最多的国家。“意大利反死刑组织”发表报告称,2006年全世界有5628人被处决,其中中国被处决人数达到5000人。[4]以上的路透社数据为常见的“中国占全球执行死刑人数九成”的说法来源。 据大赦国际(Amnesty International)统计,2006年,共有1010人被执行死刑,1790被判决死刑。[5] 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很大部分都是缓期两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可改判为无期徒刑

另外,如罪犯是未成年人和审判的罪犯是怀孕期女性,不适用死刑。按照旧刑法,年满十六岁未满十八岁的重罪者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新刑法已经将这一条去除了。

在司法过程中,存在很多冤假错案,特别是在所谓的“严打”期间。一些法律学者认为“严打”有悖法制的观念,而且严打中被判死刑的人则通常会因为犯罪时间在严打期间而被剥夺上诉的权利。

中国每年执行死刑的具体数目作为机密从未公开发布或得到官方核实。无可置疑,中国是全世界判处死刑最多的国家,而且是少数几个可以判处经济罪犯死刑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死刑的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采用枪决。它通常由武装警察来负责执行。将其押送到预先设置好的刑场,待罪犯跪在那里后,再对其执行死刑。

1997年1月,新修订了《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并于1997年3月28日,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但由于社会观念的影响,采用注射的比例仍不是很高。

香港

1966年以前,香港实行英国普通法英国国会1861年通过的法例,对以下罪行可以判处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当法官判处一名犯人死刑前,法官都会立时披上一块薄薄的黑巾在他的头上,然后判处犯人死刑。

1965年英国开始废除死刑。当时作为英国殖民地香港1966年起跟随宗主国停止执行死刑。但香港的法例中仍然保存死刑,而法庭亦会依据法例,判处犯人缳首死刑。不过所有在当时被判刑的死囚,都会一律自动由英女皇港督赦免,改为终身监禁

到了1993年4月,香港修订法例,以终身监禁作为最高的刑罚,正式废除死刑。香港于1997年7月1日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后,没有恢复死刑。

澳门

因为澳门刑法典第三十九条规定不得设死刑,亦不得设永久性、无限期或期间不确定之剥夺自由之刑罚或保安处分,所以澳门也没有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中华民国(台湾)

中华民国(台湾,下称台湾)采用枪决执行死刑。国际特赦组织认为台湾是普通犯罪有死刑并有处决的地方。依据中华民国刑法第33条,死刑是主刑的一种。台湾刑法对于死刑的重要规定有:

  • 第37条 (褫夺公权之宣告):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宣告褫夺公权终身,自裁判确定时发生效力。
  • 第51条 (数罪并罚之方法):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宣告之最重刑为死刑者,不执行他刑。但从刑不在此限,而2006年7月1日施行最新版中华民国刑法时,罚金也不在此限。
  • 第63条 (老幼处刑之限制):未满18岁人或满80岁人犯罪者,不得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本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者,减轻其刑。[6]
  • 第64条 (死刑加重之限制与减轻):死刑不得加重。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或为15年以下12年以上有期徒刑,但2006年7月1日起,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不再减为有期徒刑。
  • 第80条 (追诉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罪之追诉权,因2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30年。
  • 第84条 (行刑权之时效期间):死刑之行刑权因30年内不行使而消灭,但2006年7月1日起,延长至40年。
  •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 (伪造与变造币券罪):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因而扰乱金融,情节重大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陆海空军刑法
    • 第27条 (违抗作战命令罪):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唯一死刑或称绝对死刑的罪名已因近年修正法律而消失。

台湾法律有相对死刑的罪名还是很多,但法官科刑时一般会审酌一切情状决定应否判死刑。(中华民国无陪审制度,所以由法官判刑。)依据不同的罪名,相对死刑的罪名有以下本刑:

  • 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中华民国刑法:
      • 第101条 (暴动内乱罪)
      • 第103条 (通谋开战端罪)
      • 第104条 (通谋丧失领域罪)
      • 第105条 (直接抗敌民国罪)
      • 第261条 (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罪)
      • 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
      • 第332条 (强盗结合罪):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第333条 (海盗罪准海盗罪):犯海盗罪致重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 第348条 (掳人勒赎结合罪):犯第347条第一项之掳人勒赎罪而故意杀人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死刑之执行,依据监狱行刑法第15章,药剂注射或枪毙,在监狱特定场所执行之。国定例假日不执行死刑。

台湾有一定的声音支持废除死刑,自从民进党执政后,执行死刑人数逐年降低,2006年至2007年没有任何死刑犯伏法[7],而即将就任的法务部长王清峰也倾向废除死刑。台湾实际上是有废除死刑的趋势,但是一般民众仍普遍反对废除死刑[8],其立论主要在死刑具有吓阻力、节省监狱成本、直接解决再犯问题,而被台湾人所诟病的冤狱问题应该由改善司法及警政品质下手、而非废除死刑。[来源请求]

新加坡

判处死刑比例最高的国家是新加坡,该国在2001年共执行了70次死刑,而同年美国只执行了66次。而且新加坡的死刑判决是绞刑,这在大多数国家已经被废除。新加坡的死刑是在每星期五早上执行的,而且死囚家属往往在执行之后才获得通知。

依据新加坡刑事诉讼程序法(Criminal Procedure Code)第231条,判处死刑者,不得鞭笞


菲律宾

1987年,菲律宾总统科拉松·阿基诺取缔了死刑,使菲律宾成为当代史上第一个废除死刑的亚洲国家。但仅一年后,由于菲律宾刑事犯罪率大幅上升,政治局势依旧,要求恢复死刑的运动开始愈演愈烈。

1993年,国会通过恢复死刑法案。1994年1月,死刑再次在菲律宾生效,采用注射。但实际上没有一名犯人被真正处决。直至1999年2月5日,一名强奸继女的犯人莱奥·埃彻盖雷伊成为死刑废除23年后第一个被送上黄泉路的罪犯。此后两年内,又有6人步其后尘,罪名都是强奸谋杀或抢劫谋杀。但在2000年千禧年,冻结了死刑。

2001年格洛丽亚·马卡帕加尔·阿罗约上台后,作为天主教领导人,她明确表态,拒绝采用死刑。她颁布总统令暂停执行死刑,并将18名死刑犯改判为无期徒刑。因此,死刑一直形同虚设。依照刑法判决,死刑犯仍不断产生,但却都无法执行。截至2003年3月,菲律宾共有死刑犯994人,除其中少部分经最高法院审核后被无罪释放或者减刑外,大多数犯人仍在等待发落。

2003年12月5日,总统阿罗约宣布,取消在菲律宾暂时中止执行死刑的决定,理由是,目前国内抢劫、绑架等犯罪行径日益泛滥。菲律宾的天主教会闻讯后,对此深表失望和痛心。与此同时,菲律宾政府司法机构,已安排在2004年1月底之前,采用注射法对2名犯人执行死刑。此外,还有25名犯有抢劫罪的犯人,和4名被指控走私贩毒的人,正面临着死刑。菲律宾南部和北部的中产阶级代表们纷纷表示支持,因为他们是犯罪的主要目标,遭受了最为惨重的人员和物质损失。

美国

美国在1967年一度废除了死刑;不过在保守派的压力和居高不下的谋杀率的情况之下,1976年美国又恢复了死刑。作为发达国家,美国一直保留死刑,这点向来遭人非议。不过,实际上美国也并不是所有的州都保留死刑的。

另外,美国对于死刑是分开审理的——也就是说,如果控方希望被告判死刑,必须事先提出,且只能在死刑与非死刑之间抉择(不能审理过程中改判有期徒刑)。再加上,在美国罪犯有权利选择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团制度又要求100%通过,因此流审率极高,除了罪恶滔天的罪犯(比如连环杀人狂)以外,几乎不可能判死刑。就算能够,又因为美国的审判周期极长,一般拖延至两到三年是正常范畴。

欧洲

现时除了白俄罗斯以外,其他欧洲国家均已废除死刑,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欧洲国家是法国

2007年2月19日,法国国民议会和参议院召开联席会议通过一项宪法修正案,将废除死刑正式写入法国宪法。[9]

执行死刑的方法

中国古代的死刑

执行方式

中国古时的死刑,除了用他杀的形式执行外,也有令受刑者自杀的方式,即所谓赐死

  • 以自杀方式执行——只提供所需刑具,由受刑者自己施刑
    • 自缢(刑具:白绫)
    • 自鸩(刑具:毒酒)
    • 自刎(刑具:利剑)

执行范围

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然而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最脍炙人口的例子非文字狱莫属。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诛十族)、诛连等称呼。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10]

参看

参考文献和注释

  1. ^ 美性侵犯冤狱21年 DNA还清白,《自由时报》,2006年10月8日,于2007年8月5日浏览。
  2. ^ 毛发新验 平反86年前澳大利亚绞刑冤案
  3. ^ 杀人碎尸者被毙16年后被杀者仍健在(组图),新浪网
  4. ^ 反死刑组织:中国去年处决8000人
  5. ^ 据大赦国际统计,2006年,共有1010人被执行死刑,1790人被判决死刑。
  6. ^ 中华民国初年认为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极不道德,特别规定未满18岁人犯第272条第一项之杀直系血亲尊亲属罪者,不适用减轻其刑之规定。但2005年2月2日新修订的中华民国刑法,在2006年7月1日施行新法时废除了这项特别规定。
  7. ^ 响应全球废死刑 台湾近两年零执行,《大纪元时报》,2007年10月16日,于2007年12月29日浏览。
  8. ^ 研考会民调 71.1%民众反对废死刑,《自由时报》,2001年6月5日,于2007年12月29日浏览。
  9. ^ 严明,法国将废除死刑写入宪法,新华网
  10. ^ 《尚书·盘庚中》:“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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