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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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是指为特别的目的或区别于其他地方行政单位而设立的地方行政机构。

目录

中国的特别行政区

中华民国的特别行政区

  • 屯垦区:1914年成立的察哈尔绥远热河川边等4地,乃军政合一的都统辖区(川边为镇守使),性质上属于中央直辖道,共同特征是当地汉人定居者日增,渐有纳入内地建制之需要,但原享有自治地位的蒙古盟、旗或西藏基巧、宗,与新设治之府(道)、县相参杂,为使两套不同的行政体系相容而设置特别行政区,以因应当地蒙(藏)、汉关系。类似的尚有1929年设立的兴安屯垦区,由于兴安为东北政务委员会私自设立,故未被国民政府正式列入地方行政建制的序列中。
  • 准省:国民政府北伐成功后,认为孙中山遗教里并未设置特别区,于是将察哈尔绥远热河川边等地改制为省。此后特别行政区被视为“准省”,定位变成建省前置作业之建制。如海南岛先于1932年由西南政务委员会拟设琼崖特别行政区而未成,后于1949年设立海南特别行政区。抗战时期,汪兆铭南京政权亦曾先于1942年划江苏省的徐海道1市17县及安徽省的皖北地方4县,设立苏淮特别行政区,1944年正式改制为淮海省,抗战胜利后撤销。
  • 收复地:中国收回外国侵占地后,为处理当地在外国统治期间,与中国本土产生的差异环境而设置的过渡政区,计有东省特别区及威海卫行政区2地。东省特别区系北洋政府在1920年逐步收回路权时,基于司法上的考虑,将中东路沿线定为特别司法区,设东省特别区法院处理该区之司法案件;1922年中国收回了中东铁路主权,于1923年成立东省特别区行政长官公署,主管区内行政、军警、外交、司法等事项。威海卫则于1930年自英收回后,成立威海卫行政区直属于行政院,适用法律比照直辖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疆域及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地方行政上也采取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也是一国两制原则的代表行政措施。现时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英文: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澳门特别行政区 (葡萄牙文: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当地政府的领导称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首长(简称“特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特别行政区,并制订基本法以给予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在各方面(除国防外交)实行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的起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概念最初是为解决台湾问题而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向中华民国政府表示,如果愿意接受“一国两制”式的统一,将可以给予特别行政区的地位,并指出设立的特别行政区可以自行处理文化和经济事务,制定国际贸易政策,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并保留自己的军队。但由于这一建议与中华民国政府的“中华民国为一个应当有权参与联合国运作,完全独立自主的民主国家”之观点冲突,因此遭到中华民国政府的拒绝,而台湾民间也存在许多反对的舆论,最后失败而终。

其他的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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