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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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是做出违法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是法律上的罪,不全同于道德、宗教、习俗的罪恶。犯罪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称为犯人或犯罪分子,在中华民国(台湾)则多称为犯罪行为人、犯罪人或行为人。研究犯罪的学科称为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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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基本概念是足以危害他人、社会或国家的行为,在犯罪概念中的核心则是法益的保护,凡是侵害刑法欲保护法益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法益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认为应该受保护的利益,不以权利或财产为限,诸如隐私和信用亦为法益之一。犯罪与危害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所以我们可以把犯罪理解为危害行为的子集,这个子集的界限就是刑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对犯罪的定义是: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但不同国家有犯罪的不同概念,有些行为在某国是犯罪但在他国不是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是一个形式加实质的定义,前一部分是形式定义,“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对犯罪的实质定义。
杀害、伤害他人或偷窃等行为,在大多数国家是犯罪的行为,称为自然犯罪,亦即这种行为在根本上即属受负面评价;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若法无明文,纵然是自然犯罪也不得处罚。将一个原本不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称为入罪化;而将一个原本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非犯罪,称为除罪化。
有些行为虽然经过除罪化,但只要是在社会上仍属负面评价之行为,仍然会成为犯罪学研究的对象。亦即,犯罪学中所认定的犯罪范围,并不以法律所定之犯罪行为为唯一的标准,有时已经除罪化之行为仍然会被犯罪学当做探讨研究的对象。
法律上一般将犯罪先以所侵害之法益略分为“侵害国家法益”、“侵害社会法益”和“侵害个人法益”之罪,在侵害个人法益之罪的部份再细分为“侵害生命法益”、“侵害自由法益”、“侵害财产法益”等。而在犯罪学的研究上,通常以犯罪的型态和特殊性区分犯罪,例如:暴力犯罪、白领犯罪、青少年犯罪。
判断一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的主流标准是刑法三段论证法。应用三段论证的这一过程称之为定罪量刑,除了法院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及个人都不拥有将他人宣告为有罪的权利。
在大多数国家,警察试图停止犯罪。当警察找到嫌疑犯时,通常在看守所扣留,但有时准许保释,除非在没有保释的国家。然后,由法院判决被告是否犯了罪,这个过程称为刑事诉讼。
若法院判决被告有罪,被告通常会受一定刑罚之宣告,如罚金、自由刑(例如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或死刑。在某些保留肉刑的国家,也有可能被处以肉刑。对于情节轻微者,可能缓刑;针对不同的情况,也有可能施以非刑罚的保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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