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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共享 Creative Comm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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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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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立时间 | 2001 |
| 创始人 | 劳伦斯·莱斯格 |
| 性质 | 非营利组织 |
| 总部 | 美国旧金山 |
| 网站 | http://creativecommons.org/ |
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简称CC)是一个非营利组织,也可以指一种有弹性的版权授权方式。知识共享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性及可衍生性,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
传统的著作权通常位两种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知识共享则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权利。
这些努力是为了反击支配了现代社会,而且拘束力日益增加的“权限文化”。这是传统出版者,为了维持并加强其在流行音乐、大众电影的寡占,向社会大力推行的一种文化。知识共享的诞生是为了避免现代知识产权以及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
该组织还提供了描述协议的RDF/XML诠释资料,以利于电脑自动处理及寻找以知识共享授权的作品。
目录 |
知识共享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和根据不同国家的著作权法制定的版权协议,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以下的条件:
| 标志 | 缩写 | 全称 | 说明 |
|---|---|---|---|
| by | 姓名标示 | 您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必须按照作者或授权人所指定的方式,保留其姓名标示。 | |
| nc | 非商业性 | 您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为商业目的而使用本作品。 | |
| nd | 禁止改作 | 你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您不得改变、转变或改作本作品。 | |
| sa | 相同方式分享 | 你可以自由复制、散布、展示及演出本作品;若您改变、转变或改作本作品,仅在遵守与本着作相同的授权条款下,您才能散布由本作品产生的衍生作品。 |
在没有指定“nc”的情况下,将授权对本作品进行商业利用;在没有指定“nd”的情况下,将授权创作衍生作品。
这些不同条件共有16种组合模式,其中4种组合由于同时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无效;1种没有以上任何条件的协议,它相当于公有领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种没有署名条款的协议被列为淘汰,因为98%的授权者都要求署名。简化后剩下6种协议:
| 协议 | by | nc | nd | sa |
|---|---|---|---|---|
| 姓名标示 | ||||
| 姓名标示-禁止改作 | ||||
|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 | ||||
|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禁止改作 | ||||
| 姓名标示-非商业性-相同方式分享 | ||||
| 姓名标示-相同方式分享 |
知识共享协议类似于开放出版物协议(OPL)和GNU自由文档协议(GFDL)。GFDL协议主要用于软件文档,但是也可以用于其它像维基百科这样的非软件文档的项目。OPL现在已经消亡了,他的创造者建议新的项目不要再使用它。批评者认为OPL和GFDL协议都还不够“自由”,GFDL与CC协议不同之处在于它要求分发的作品提供一个“透明版本”,也就是说,不能是一个私有或秘密的格式。
知识共享在2001年正式运行,劳伦斯·莱斯格(Lawrence Lessig)是创始人和主席。知识共享的最初版本在2002年12月16日发布。[2]本计划在2004年荣获电子艺术大奖网络愿景类金尼卡奖。
Creative Commons的董事包括了劳伦斯·莱斯格、James Boyle等长期对现代知识产权进行批评的学者、教授及律师。
原本的知识共享协议是以美国法律体系写成的,所以用词可能无法完美地切合其他国家现存的法律。虽然某种程度上不见得如此,但使用美国法律体系,不顾虑本地法律可能导致协议无法执行。为了解决这问题,知识共享推出iCommons(International Commons)计划,调整法律用词以适应各国国情。2004年5月27日,iCommons推出2.0版。至2007年11月30日为止,已有41个国家完成本地化。自3.0版开始,原始的协议改以国际法及相关惯例撰写,称为“未移植版”,但各司法领域团队仍然会依其法律翻译、修改成该司法领域的适用版本。
在使用华文的国家和地区当中,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已完成本地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正式命名为知识共享,中华民国的正式命名为创用CC,香港的正式名称命名为共享创意。
中华民国由中央研究院资讯科学所于2004年完成Creative Commons的本地化版本,意味在中华民国的法律下可以使用Creative Commons[3]。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人民大学及CNBlog.org进行本地化,并于2006年3月30日正式发布知识共享中国大陆版 (CC China) 2.5协议。2008年1月Creative Commons License 3.0香港版进入本地化公众讨论的阶段[4]、 [5]。 而且在2008年10月25日完成本地化。而澳门及新加坡等地至2008年11月为止尚未进行Creative Commons本地化的工作。
GNU自由文档许可证(GFDL)允许使用于商业目的,并可散布修改后的衍生创作,因此只有cc-by和cc-by-sa 3.0 可与GFDL单向兼容(cc可改为GFDL, GFDL不可改为cc)。cc-by-sa的理念基本上与GFDL相同,但是因为一些条款细节有所出入而无法兼容(cc-by-sa 要求衍生作品同样以 cc-by-sa 发布,因此不能改以 GFDL 发布)。知识共享3.0中已经增加cc-by-sa对GFDL的兼容性。
数以百万计的网页使用知识共享授权。Jeff Kramer 与知识共享组织合作设立了Common Content,现在由志工维护。
知识共享在其第一年的发展得到一段的近乎没有批评下的蜜月期。然而,直至最近,批评主要集中于知识共享的推行以及其在提升既定价值和目标的方式。被指最主要缺乏的定位最主要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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