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绿卡是一种给外国公民的永久居住许可证。持有绿卡意味着持卡人拥有在签发国的永久居留权,同时,持有绿卡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免去入境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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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这个词起源于美国,因为最早美国的永久居留许可证是一张绿色的卡片,随着设计的变化已经更新了19个版本,现在它已经是一张白色有黄绿色花纹的塑料卡片,但是绿卡这个名称一直被保留了下来。其他国家沿用美国的说法,也会将本国的永久居留许可证俗称为绿卡[来源请求]。
美国的绿卡正式称谓是“美国永久居民卡”,也叫I-551,上面记录了持卡人的照片、指纹、姓名等资料,绿卡也算移民美国之必要过程,可以通过申请获得,申请人通常需要在美国有固定工作或配偶子女在美国定居。申请成功将给申请人发放绿卡,持卡人需要按期更新卡片。
根据美国国籍与移民法,绿卡持有者属于没有美国国籍,也不具美国公民身份的外国人。[1]但其在美国境内基本享有和本国国民一样的待遇,不过没有选举权(依美国各州法律有所不同,可于加州选州长等)和被选举权。
根据美国移民法,永久居民入境美国时,需使用有效的移民签证与有效的母国护照,否则不得入境。[2] 拥有美国绿卡后,只要离开美国不超过一年,绿卡本身可以当作有效的入境移民签证,不需去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另外申请签证。[3] 离开美国超过一年,必须于离境前先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 I-327),作为入境的有效移民签证,回美证有效期最多两年。[4] 若是超过一段时间未入境美国的持卡人,在入境时很可能会被判决失去永久居留权,因为移民法要求绿卡持有人离开美国,必须是暂时性的离境。[5]
美国移民法定义“永久居留权”是:“根据移民法所赋予‘以移民身份永久居住在美国’的特许,且此身份未曾改变过。”[6] 意即:若是绿卡拥有者改变其身份,其永久居民权随即消灭。因此,永久居民若非在无心之过下,使用了不一致的身份(例如:以非居民身份报税),其永久居民身份将可能被终止。[7]此外,根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判例:永久居民身份可经由放弃行为(如定居他国)而可能丧失(can be removed),无须先经过填表或移民法庭的判决(填表是主动放弃,日后申请恢复比较困难),若能提出永久居留意愿证据的话,绿卡仍然有效,子女是美国公民将是最好的证据。[8][9]
德国的绿卡比较特殊,它不提供永久居留权,而是只提供2-5年签证,并且在此期间不能申请转长期签证。它只签发给年薪10万马克以上的IT技术人员。
中华民国(台湾)近年来对于长居于国内的外国人,发给“外侨居留证”。 是中华民国(台湾)政府用于证明外国人及大陆地区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其境内合法居留的身份证件,共分为外侨居留证、外侨永久居留证、大陆地区人民依亲居留证、大陆地区人民长期居留证等。由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核发。
中华民国政府近年来对于长居于国内的外国人,发给“外侨居留证”,因此许多在台湾长年从事宗教、医疗等公益工作的外国人,如彭蒙惠(Doris Brougham)等无需像以往一样要定期回原国家更新护照及申请签证。嫁给中华民国国民的非本国女性(在台湾又称外籍配偶、近年来又称新移民女性)在未达到取得国民身分证的资格之前,也是持“外侨居留证”(中国籍人士则是持中华民国台湾入出许可证)。
外国人在中华民国合法连续居留七年,或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国民,其外国籍之配偶、子女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合法连续居住五年或该配偶、子女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合法居住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超过一百八十三日,得向主管机关申请永久居留。拥有永久居留证以后,如果每年没有住满183天,永久居留证会被注销或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04年起给在国内的符合申请资格的外国人士签发永久居留权证明,也被称为中国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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