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


诈骗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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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在法律上是犯罪行为,以欺骗手段获取利益,例如行使假文件、作出虚假陈述,是刑事,有时也是民事罪行。

香港法例

根据香港法例210章16A条,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骗(不论所作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并意图诈骗而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导致— 该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获得利益或该进行诱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当程度的可能性会蒙受不利,则该进行诱使的人即属犯欺诈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14年。 任何人如在进行欺骗时意图藉所进行的欺骗(不论所进行的欺骗是否唯一或主要诱因)诱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为或有任何不作为,而因此会导致上述后果,则该人须被视为意图诈骗。

其中︰

  • “不利”(prejudice) 指在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任何损失,不论是暂时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 “作为”(act) 与“不作为”(omission) 分别包括一连串的作为与一连串的不作为;
  • “利益”(benefit) 指在经济上或所有权上的任何获益,不论是暂时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 “欺骗”(deceit) 指就事实或法律而以语言文字或行为作出的任何欺骗,包括与过去、现在或将来有关的欺骗,以及就进行欺骗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图而作出的欺骗,而在本定义中,行为指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欺骗则指蓄意或罔顾后果地作出的欺骗;
  • “损失”(loss) 包括未有取得可取得的东西而引致的损失,以及失去已有的东西而引致的损失;
  • “获益”(gain) 包括藉保有已有的东西而获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东西而获益。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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