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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是一个从领海基线,即沿岸国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或者群岛国群岛水域以外向海洋延伸3-12海里的海域。但各国视视实际状况可能另有规定。一国主权及于领海及其上空和底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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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海设立的因素有三点:国家基于安全需要,须独占其海岸,并自离岸的近海保护其海岸;国家须于沿岸港湾外检查并管制停泊和进出的船舶,以符合其商业、财政或政治的目的;国家必须拥有其沿岸海域内的资源,以维持其居民的生活需要。
领海宽度曾是争论的核心。16世纪到17世纪的论点都采模糊的概念。最初有人主张以视力为领海范围。后来荷兰国际法学家格老秀斯等学者则力主以当时的“岸炮射程”(Cannon Shot)做为控制海域的范围。地中海地区的国家也采用“岸炮射程”的主张。北欧的斯堪地那维亚各国,则以沿岸的固定“岸距”(Fixed Distance)做为领海的范围。上述主张中,以“岸炮射程”得到普遍的赞同,由于18世纪大炮射程平均不超过三浬,一些国家便规定其领海宽度为三浬。至1945年后,此惯例逐渐被改为12海浬甚至200海浬。最终由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为12海浬。
一个主权国家对其内水有完全之司法管辖权,外国船只在领海中允许的无害通过权在内水是不允许的。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从领海基线起划,即所在沿岸国的内水或海岸低潮线的连接。低潮线到永久暴露之岸边裸土的距离并无具体规定,理论上是无限制的。但低潮线到高潮线间规则性暴露于水上的区域不得多于12海浬。
由一国领土完全包围的封闭性湖、河、内海,皆为内水。海岸边缘沿岸国所属岛屿外缘,与海岸国海岸的连接线内侧属于内水。注入海中的河流河口,其靠岸边一侧的注口连线内侧也算内水。由内水起算12海浬,为领海。
“海湾”另有特别规定。所谓湾乃指两地岬(即海岸端突出之土地端点)所圈围的大于半圆的水域。若此水域离陆皆不超过24海浬,则全部视为内水。假如“湾”的开口广阔,则靠陆一侧低潮线连成的24海浬以内,视为内水。由内水起算再12海浬,为领海。(即低潮线到36海浬的外海,沿岸国有完全之主权管辖权。)
领海之外,海洋法公约允许一国主张领海外侧24海浬的仳临区(亦称“临接海域”、“临接区”)。在此海域中,一国可立法规定防制有关移民、防疫、海关等事项的违法行为。美国到1999年才正式确认对其仳临区的管辖。
简言之,一国对其水域之管辖,随内水、领海、仳临区、排他性经济海域而递减。在公海则各国权利平等。
外国船只依照海洋法公约有权在某国领海进行“无害通过”。依据公约,无害通过系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通过,无需事先通知或取得沿海国的许可。。反面而言,只要外国船舶于经过领海时,有损害沿海国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之情事发生,即为非无害。而当中所谓“通过”,是指为横渡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这种航行应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不经许可不得停船和下锚。但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停泊和下锚,或者因不可抗力或遇难目的的停泊和下锚,则是容许的。
领海是国际政治争端的重要根源之一。各国往往武断宣示其领海以遂行资源开发,或者驱逐敌对的海上移动性广播设施(pirate radio)。例如南中国海的岛屿争议连带引生领海争议。另一案例是利比亚宣示其西达湾(Gulf of Sidra)为其完全之领海,但美军军舰多次通行而引生冲突,格达费上校于是威胁称,此湾为侵略者之“死亡线”。西方国家仅承认利比亚沿岸12海浬之管辖,认为可对西达湾行无害通过。但美国自身则对其大西洋、太平洋沿岸片面实施200海浬“防空安全区”政策,非北约会员军舰、军机很难想像可在此进行“无害通过”而不遭击沉、击落。
利比亚与美国皆签署了海洋法公约,但两国皆未批准,故该公约对两国尚未生效。
若干国家由于邻近地区争议甚大、实力不足等各种原因,为避免发生冲突或无法实际执行海上执法,仍沿用三海浬之领海规定,甚至不主张领海。有些国家则仅宣示6海浬领海,以脱卸远端海域的管辖责任。这是海洋法公约允许的。例如恩怨纠缠不清,海域临接的希腊与土耳其两国。或者宣称依据协商为准,如爱沙尼亚考虑到与俄罗斯、芬兰的关系所做的规定。以及日本考虑与俄国关系在宗谷海峡所做的规定。
但也有国家即使实力不足,仍刻意宣示大于12海浬的领海,保留对抗临国的空间,如利比亚、索马里。
| 主要国家宣示专属经济区面积 | ||
|---|---|---|
| 国家 | 经济区 + 领海 |
经济区 |
| 美国 | 11,351,000 km² | |
| 法国 | 11,035,000 km² | |
| 澳大利亚 | 8 148 250 km² | |
| 俄罗斯联邦 | 7,566,673 km² | |
| 加拿大 | 5,599,077 km² | 2,755,564 km² |
| 日本 | 4,479,358 km² | |
| 新西兰 | 4,083,744 km² | |
| 英国 | 3,973,760 km²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3,877,019 km² | |
| 巴西 | 3,660,955 km² | |
| 智利 | 2,017,717 km² | |
| 葡萄牙 | 1,727,408 km² | |
| 印度 | 1,641,514 km² | |
| 阿根廷 | 1,159,063 km² | |
| 马达加斯加 | 1,225,259 km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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