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Regional Emblem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代表香港的徽章,现行区徽自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起使用,取代了主权移交以前所使用的香港盾徽和香港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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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1987年5月成立了一个11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同年5月20日至1988年3月31日期间,在海内外征集特区区旗和区徽设计,结果共收到7,147份稿件。评选委员会在1989年选出一批作品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投票,惟全部作品因得不到过半数支持而遭否决。起草委员会遂另外邀请三名设计师重新设计,最后采纳原评审之一,香港建筑师何弢的设计。
何弢的设计,乃模仿自同样由他设计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呈圆形,内圆以红色为底,画上一朵有五块花瓣的洋紫荆花,此外每块花瓣上都画有一颗红星,并各由一条红色花蕊镶在其间。至于外圈则为白底红字,其外部再嵌上红线而成。在外圈上半部又以繁体中文自左至右写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下半部则由左至右写上“香港”的英文“Hong Kong”。在外圈的左下方和右下方,各画有一颗红星。
区徽之红色主调代表中国,洋紫荆自1965年以来一直是香港的市花,用以代表香港。这个配搭而寓意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花蕊上的五颗星象征著香港同胞心中热爱祖国,采用红、白两色亦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
何弢的设计在1990年4月4日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接纳,并在1996年8月10日由特区筹委会通过使用暂行办法。
主权移交前,香港在港英政府管治下的区徽称作香港盾徽(Coat of Arms of Hong Kong),又有香港纹章(Colony Armorial Bearings)之名。殖民地时期的盾徽由伦敦英国纹章院设计,1959年1月21日颁布,并在同年3月,由当时正在访港的爱丁堡公爵菲腊亲皇代表英女皇伊莉莎伯二世授予香港。同年7月27日,港府正式以此为殖民地旗帜设计样式。由英廷委任状所颁布的盾徽在1997年6月30日主权移交后停用。
香港盾徽的最下方是一座绿色小岛,围上象征海水的波纹,代表英国最初占领的香港岛。小岛上方画有一条横置而呈暗黄色(另有白色版本)的布条,上面以红色写上“香港”的英文“Hong Kong”。布条的上方,即盾徽的正中部份,是一块盾牌。该盾牌是整个盾徽的主体,盾牌大抵分为上、下两部,上部以红色为底色,绘有一枚海军皇冠(Naval Crown),寓意皇家海军和英国商船队(Merchant Navy)对香港的开埠所起的重要影响;下部以白色为底色,最下端画有象征海水的波纹,而海面上的左、右方各绘有一艘中国帆船(帆船颜色有不同版本,计有红色、黄色和灰蓝色等等),反映香港早期十分着重海上贸易。最后,盾牌的上、下部由一条象征城垛的凹凸线条隔开,城垛本身则纪念1941年对抗日本侵略的香港攻防战。
盾牌的左方和右方,分别绘有一只头戴皇冠的狮子,以及一条东方的龙,作为盾牌的护盾兽。该狮子和龙都被漆上金黄色,两者亦同样以站立的姿势互相对望。狮子代表英国人,龙则代表华人,两者寓意中英两族共融。最后,盾牌的上方绘有一只头戴皇冠,手持珍珠,面向盾徽左方的狮子,而那颗珍珠正正寓意香港为“东方之珠”。据坊间传闻所指,盾牌的上方狮子之所以面向盾徽左方,实指右方的“龙”把“东方之珠”献予左方的“狮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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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英政府使用的单行纸和笔记簿每页都会印上香港盾徽。 |
在香港盾徽引入以前,本港最早自1843年以香港徽章(Colonial Seal Badge)以作为香港的印鉴和代表香港。但是徽章最初一直也没有统一的规格,到1955年才得以统一。虽然港府在1959年引入了盾徽,但是徽章并未因此废置,在某些场合,例如早期的政府年报,以至部份的香港钞票,徽章仍然被使用。值得一提的是,九广铁路局自成立至1941年香港沦陷以前,该局以香港徽章作为其标志样式主体。同样,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在1960年代至1983年也以此作为公司标志。
大抵而言,徽章分为上下两部份。上方采用了英国国徽的其中一种样式,下方则是一幅《阿群带路图》。《阿群带路图》的下方是一个海岸,岸上绘有货物数箱和一些人物。对上是一片海港,分别绘有一艘中国帆船和一艘英国商船,而远方则隐约有一群代表九龙半岛的山峦。《阿群带路图》大意讲述英兵最初登陆香港岛赤柱时,得到一名叫陈群的女子引路到香港岛北部的故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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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殖民地政府为重要文件铸上香港徽章的印台,现存于香港历史博物馆。 |
特区政府与前港英政府对展示区徽(或盾徽)的准则大同小异。而根据现行《区旗及区徽条例》,在下列地方均须展示区徽:
在市政局和区域市政局解散以前,两局也要展示区徽。而现时特区政府的重要文件,如施政报告和咨询文件等等,在封面都会置有特区区徽。另外,在殖民地时期,港督坐驾的车牌会印上一个皇冠,但主权移交后则以特区区徽所取代。
按照法例规定,区徽必须依据规定制造,此外,任何商标广告也一概不可展示区徽。而未经行政署长长批准,所有人亦不可以在任何行业、职业或专业中展示区徽。所有非官方机构的标识、印章或徽章亦同样不可使用区徽的样式。未经批准而私自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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