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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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
现任
曾荫权
就任:2005年6月21日
任命者 800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
任期 5年,可连任1次
首任 董建华
创始年 1997年

行政长官(取其长,简称特首英语Chief Executive,简称 CE)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香港最高代表,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上代替香港总督的职务。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现时香港行政长官由分别来自38个界别分组,代表不同行业、专业、劳工、社会服务团体及区域组织的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其主要职责包括:

根据《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行政长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如行政长官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应在六个月内产生。当出缺(或休假)时,会依次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署任。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方式说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

目录

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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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目为香港政治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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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是董建华,他完成了第一届和第二届部分任期。2005年3月12日,他在未完成第2届任期的情况下以健康理由辞职。按照《基本法》规定,由当时任政务司司长的曾荫权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现任行政长官曾荫权2005年6月16日成为2005年行政长官补选中的唯一候选人,因此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自动当选,6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行政长官,即日就任,并于6月24日正式宣誓就职。

曾于2007年3月25日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中以649票对123票击败对手梁家杰,连任成为第3届行政长官,并于4月2日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1]2007年7月1日宣誓就职。

参选资格

第三届

  • 香港永久性居民中国公民,并无任何外国国籍或居留权
  • 年满40周岁
  •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 不少于10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提名

产生办法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5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另外,《基本法》附件一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8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工商、金融界200人
专业界200人
劳工、社会服务、宗教等界200人
立法会议员、区域性组织代表、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200人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三、各个界别的划分,以及每个界别中何种组织可以产生选举委员的名额,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民主、开放的原则制定选举法加以规定。各界别法定团体根据选举法规定的分配名额和选举办法自行选出选举委员会委员。选举委员以个人身分投票。
四、不少于一百名的选举委员可联合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五、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具体选举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六、第一届行政长官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七、二〇〇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届行政长官于1996年推选委员会选出,委员400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第二届特首按照《附件一》规定,于2002年由第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委员增至800人。第二届特首补选已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委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所属界别分组的选民(各界别合共160,000人)选出。

《基本法》只规定了首两届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07年以后循序渐进地最终达至普选。唯2004年4月26日的第10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解释了《基本法》第45条,间接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的可能。随后政府推出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会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否决,第三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了香港将在2017年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于2020年可以普选立法会。

历任行政长官

届别 任别 肖像 行政长官 籍贯 生卒日期 上任日期 离任日期
1 1 董建华 浙江省舟山市 1937年7月7日 1997年7月1日 2002年6月30日
2a 2002年7月1日 2005年3月12日
2a 署理 曾荫权 广东省南海县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3月12日 2005年6月2日
2b 署理 唐英年 江苏省无锡市 1952年9月6日 2005年6月2日 2005年6月21日
2 2 曾荫权 广东省南海县 1944年10月7日 2005年6月21日 2007年6月30日
3 2007年7月1日 现任

注:

  1. 由2005年3月12日至6月2日期间因行政长官董建华请辞,由当时的政务司司长曾荫权署任行政长官。
  2. 由2005年6月2日至6月21日期间因曾荫权辞去政务司司长以及署理行政长官的职位,以参加行政长官补选,由当时的财政司司长唐英年署任行政长官。
  3. 关于其他由于行政长官外访、休假等原因产生的署任期间,并没有包括在上表内。

福利及待遇

  • 行政长官会获编配官邸礼宾府(但第一任行政长官董建华选择不入住)。
  • 行政长官的坐驾没有车牌,以香港区徽代替。

离任后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于2005年6月9日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由黄保欣担任主席,委员包括郑海泉廖柏伟梁国辉

报告中建议:

  • 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后3年内会受到离职后就业规管。
    • 第1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
    • 第2及第3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征询前任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 如前任行政长官在这3年期间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可以获得豁免。
  • 前任行政长官会获提供
  • 前任行政长官也可以享有礼遇安排和医疗及牙科福利。
  • 视乎香港警务处的评估,前任行政长官亦会获提供特别保安服务。

参见

外部链接

编辑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主要官员阶级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行政长官
 
 
 
 
 
 
 
 
 
 
 
 
 
 
 
 
 
 
 
 
 
 
财政司司长
 
政务司司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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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助理
 
 
 
 
政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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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香港特区时期行政长官司级官员(带 * 的为署理)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行政长官 董建华 - 曾荫权* - 唐英年* - 曾荫权
政务司司长 陈方安生 - 曾荫权 - 孙明扬* - 许仕仁 - 唐英年
财政司司长 曾荫权 - 梁锦松 - 唐英年 - 曾俊华
律政司司长 梁爱诗 - 黄仁龙


编辑 香港行政长官选举 香港區旗

1996年(第1届) - 2002年(第2届) - 2005年(第2届补选) - 2007年(第3届) - 2012年(第4届) - 2017年(第5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 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

注1:( ) - 属下部门;> - 部门架构;【 】- 各决策局
注2:各决策局、部门辖下的公营机构不在此列。

另见:香港公营机构Category:前香港政府部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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